我國商標法當中明確規定了如果侵犯了商標專用權的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就是專門進行商標管理的部門,可以依照以下的法定程序來給與處罰。處罰大致可以分為三種,第壹種最直接的就是處以罰款。第二種是讓侵害者停止侵權,也就是及時止損。第三種如果對於賠償數額出現了壹些問題,沒有辦法解決的話,可以請專門的調解部門對賠償數額進行調解。現在給大家詳細的介紹壹下這三種情況是以什麽樣的標準進行處罰的。由於商標權是與商品緊密聯系的,侵犯商標權,也就是侵犯了該商品的銷售,導致消費者以錯誤的認識購買了錯誤的商品,所以盈利也是非常巨大的,那麽罰款相應來講數額也是比較龐大的。壹般來講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以5萬元為分界線,如果銷售所得不足5萬元的話,最高可以處以25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的罰款數額由法院或者是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情節嚴重程度和侵權者的違法所得來確定。如果銷售數額達到了5萬元以上的話,就不確定上限了,可以處以銷售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這個懲罰是非常嚴重的,通常來講,侵權者的違法所得和自己之前的個人財產都會被處以罰款。那麽除了罰款之外,為了防止侵權者繼續使用假冒偽劣的商標進行招搖撞騙,還要責令侵權者停止侵害,也就是說不得再銷售以假冒偽劣的商標為標識而出售商品。這是為了防止嫌疑人在之後不再進行這種違法行為,同時也為商標的所有權人杜絕後患。第三種情況就是對罰款的數額雙方如果沒有辦法達成***識,或者是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出的數額有異議的話,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提請仲裁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最終金額的認定。認定了之後侵權的壹方就必須要按照法院的認定結果進行賠償,並且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把錢送達給受害者。綜上所述,對於商標法侵權的處罰會先進行調解,壹般會要求對侵權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如果沒有辦法通過調解解決的話,還可以通過專門的調解部門來對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法律客觀:《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