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在2021 11 1之前,銷售“霧化煙油”等電子煙的行為不應構成非法經營罪。隨著新修訂的《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電子煙管理辦法》和《電子煙國家標準》的頒布實施,無證銷售電子煙,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以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
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六條?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第225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
第壹條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的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專營企業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尚未銷售假冒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標準的三倍以上,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的商品合計貨值金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銷售額和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達到不同法定處罰幅度或者均達到同壹法定處罰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處罰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對查獲的未銷售的假煙、雪茄煙,能夠查明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無法查明實際銷售價格的,有品牌的,按照查獲該品牌卷煙、雪茄煙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零售價格計算;沒有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上壹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三年內兩次以上因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行政處罰,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壹百萬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