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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被駁回了我該處理啥

1,、明確為什麽駁回。

概況:

美國商標註冊被駁回的常見理由包括哪些?壹般最常見的駁回理由有以下幾點。註冊商標描述了尋求註冊的商品和服務,這是拒絕註冊常用的正當理由。註冊商標和壹個已存在的註冊商標或和壹個在先申請的審理中的商標近似,這是拒絕註冊中最常見和最需認真對待的理由。註冊商標是個人姓氏。註冊商標是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註冊商標具有地理描述或錯誤的地理描述。由於缺乏顯著性不能用作商品或服務商標。商標屬於商標法禁用條款的內容,例如由外國旗幟或徽記組成或由不道德的、欺騙性的或誹謗性的要素組成的商標。

細節:

原標題:美國商標申請註意事項

隨著國際經濟壹體化的發展,很多國內企業把商品/服務都紛紛推向海外市場,海外商標的註冊和保護顯得尤為重要。美國作為世界上的發達經濟體,商貿繁忙、商機無限,成為國內商家拓展海外市場的首選。本文主要從美國商標申請制度出發,簡述幾點常見的申請註意事項,期望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申請風險。

(壹)商標申請基礎。美國是采用“使用在先”主義。即商標權的獲得以商標的實際商業使用為基礎,商標註冊證作為權利證明的壹種初步證據。因此申請人應既保證商標的實際商業使用以取得商標權,又應及時註冊以鞏固權利。美國商標的申請基礎大致分為以下三種:

1、“實際使用”:該方式主要適用於申請商標已在美國使用的情況,提交申請時需同時提交使用證明。為節省手續和成本,目前較多國內申請人采用此方式,但對實際並未使用的申請人來說,需要承擔誠信風險。

2、“意向使用”:該方式主要適用於申請商標打算在美國使用的情況,相關的使用證明可在初步授權後6個月內提交,每次可延長6個月,最多不得超過3年,並需繳納額外費用。

3、“國內基礎”:該方式主要適用於申請商標在中國已註冊或已申請的情況,申請人可以就該國內註冊或申請為基礎向美國遞交壹份商標申請,但該申請須與國內基礎相壹致。

(二)區分“主簿”和“副簿”。這與英國及壹些英聯邦國家的商標註冊簿分為a、b兩部分很相似。壹些缺乏顯著性且缺乏第二含義,但尚能區分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可被註冊到“副簿”中,“副簿”中的商標通過連續五年(大量使用的可酌情考慮該期限)的使用證明其具有顯著性的,有可能可從“副簿”升到“主簿”中去。這樣的規定使得壹些已投入商業使用的商標不必因缺乏顯著性而放棄商標註冊,損失積累已久的商譽,對申請人來說,也算是壹種救濟。此外,對於壹些因缺乏顯著性而被駁回的商標,也可以通過申請轉化為“副簿”註冊而維持其註冊性,待其通過連續五年以上的使用獲取顯著性後再申請轉為“主簿”註冊。

(三)聯邦、州兩級註冊。在美國,商標使用者可以選擇在聯邦註冊商標,或者在業務發生的州進行註冊,除聯邦商標法外,美國各州都有商標立法權,有商標的“州級註冊權”,並設有州級註冊機關。但各州商標局均無權接受外國人的商標註冊申請,即使外國人在美國從事貿易活動的範圍僅以壹個州為限,要想獲得商標註冊也只能向聯邦專利商標局申請。

(四)商品分類較細化。美國雖然遵循國際尼斯分類,但是其商品服務項目往往比尼斯分類中的商品服務項目要求更加細化。比如,商品“計算機周邊設備”是尼斯分類中規範的商品項目,但是該項商品在美國不能被接受,原因就在於商品“計算機周邊設備”的範圍太寬泛,不具體。如果要想被美國專利商標局接受,必須細化到“鍵盤、鼠標、調制解調器、掃描儀、打印機等等”。此外,雖然美國對每壹類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個數沒有限定,但由於美國主張“使用”原則,申請人在選擇商品/服務時壹定要限定為確實在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切不可認為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標保護的範圍就越廣,從而選擇壹些根本沒有在生產銷售或提供的服務,這樣做很可能會導致整個商標被撤銷。

(五)商標構成要素寬泛。根據《蘭哈姆法》第45條,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設計或以上之組合”構成。其中“象征”和“設計”等用詞和表述比較抽象,但也同時賦予其豐富而廣泛的內涵。美國商標申請可註冊要素包括文字、圖形、顏色、聲音、氣味、外觀設計、商品包裝、立體及其組合等。

(六)註冊後的維護與續展。根據美國商標法第八條之規定,已成功註冊的商標,應自註冊日起第5-6年期間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使用證明,以維持該註冊商標的有效性。如因特別事由未使用註冊商標的,應說明理由並表明不放棄使用該商標,否則將導致該商標被撤銷。與此同時,如果註冊人自商標註冊之日起連續五年在美國使用其註冊商標,則可通過申請獲得“無可爭辯性”的權利。壹旦獲得“無可爭辯性”權利,註冊人則擁有在貿易中使用其商標的獨占權的確鑿證據,並且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該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理由要求撤銷該商標註冊。此外,美國註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每次續展依然需提交使用證明或不使用理由,否則,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撤銷該商標註冊。

案例:

原標題:美國商標申請註意事項

隨著國際經濟壹體化的發展,很多國內企業把商品/服務都紛紛推向海外市場,海外商標的註冊和保護顯得尤為重要。美國作為世界上的發達經濟體,商貿繁忙、商機無限,成為國內商家拓展海外市場的首選。本文主要從美國商標申請制度出發,簡述幾點常見的申請註意事項,期望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申請風險。

(壹)商標申請基礎。美國是采用“使用在先”主義。即商標權的獲得以商標的實際商業使用為基礎,商標註冊證作為權利證明的壹種初步證據。因此申請人應既保證商標的實際商業使用以取得商標權,又應及時註冊以鞏固權利。美國商標的申請基礎大致分為以下三種:

1、“實際使用”:該方式主要適用於申請商標已在美國使用的情況,提交申請時需同時提交使用證明。為節省手續和成本,目前較多國內申請人采用此方式,但對實際並未使用的申請人來說,需要承擔誠信風險。

2、“意向使用”:該方式主要適用於申請商標打算在美國使用的情況,相關的使用證明可在初步授權後6個月內提交,每次可延長6個月,最多不得超過3年,並需繳納額外費用。

3、“國內基礎”:該方式主要適用於申請商標在中國已註冊或已申請的情況,申請人可以就該國內註冊或申請為基礎向美國遞交壹份商標申請,但該申請須與國內基礎相壹致。

(二)區分“主簿”和“副簿”。這與英國及壹些英聯邦國家的商標註冊簿分為a、b兩部分很相似。壹些缺乏顯著性且缺乏第二含義,但尚能區分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可被註冊到“副簿”中,“副簿”中的商標通過連續五年(大量使用的可酌情考慮該期限)的使用證明其具有顯著性的,有可能可從“副簿”升到“主簿”中去。這樣的規定使得壹些已投入商業使用的商標不必因缺乏顯著性而放棄商標註冊,損失積累已久的商譽,對申請人來說,也算是壹種救濟。此外,對於壹些因缺乏顯著性而被駁回的商標,也可以通過申請轉化為“副簿”註冊而維持其註冊性,待其通過連續五年以上的使用獲取顯著性後再申請轉為“主簿”註冊。

(三)聯邦、州兩級註冊。在美國,商標使用者可以選擇在聯邦註冊商標,或者在業務發生的州進行註冊,除聯邦商標法外,美國各州都有商標立法權,有商標的“州級註冊權”,並設有州級註冊機關。但各州商標局均無權接受外國人的商標註冊申請,即使外國人在美國從事貿易活動的範圍僅以壹個州為限,要想獲得商標註冊也只能向聯邦專利商標局申請。

(四)商品分類較細化。美國雖然遵循國際尼斯分類,但是其商品服務項目往往比尼斯分類中的商品服務項目要求更加細化。比如,商品“計算機周邊設備”是尼斯分類中規範的商品項目,但是該項商品在美國不能被接受,原因就在於商品“計算機周邊設備”的範圍太寬泛,不具體。如果要想被美國專利商標局接受,必須細化到“鍵盤、鼠標、調制解調器、掃描儀、打印機等等”。此外,雖然美國對每壹類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個數沒有限定,但由於美國主張“使用”原則,申請人在選擇商品/服務時壹定要限定為確實在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切不可認為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標保護的範圍就越廣,從而選擇壹些根本沒有在生產銷售或提供的服務,這樣做很可能會導致整個商標被撤銷。

(五)商標構成要素寬泛。根據《蘭哈姆法》第45條,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設計或以上之組合”構成。其中“象征”和“設計”等用詞和表述比較抽象,但也同時賦予其豐富而廣泛的內涵。美國商標申請可註冊要素包括文字、圖形、顏色、聲音、氣味、外觀設計、商品包裝、立體及其組合等。

(六)註冊後的維護與續展。根據美國商標法第八條之規定,已成功註冊的商標,應自註冊日起第5-6年期間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使用證明,以維持該註冊商標的有效性。如因特別事由未使用註冊商標的,應說明理由並表明不放棄使用該商標,否則將導致該商標被撤銷。與此同時,如果註冊人自商標註冊之日起連續五年在美國使用其註冊商標,則可通過申請獲得“無可爭辯性”的權利。壹旦獲得“無可爭辯性”權利,註冊人則擁有在貿易中使用其商標的獨占權的確鑿證據,並且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該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理由要求撤銷該商標註冊。此外,美國註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每次續展依然需提交使用證明或不使用理由,否則,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撤銷該商標註冊。

2,找去駁回原因後改正在申請

案例:

商標名稱:

麥禾酒店+MY HOTEL

類別: 43類

委托方: 長治市麥禾酒店有限公司

案件類型: 商標駁回復審

商標局駁回理由: (1)該商標與張偉才372801197405287415在類似服務項目上已註冊的第4845222號麥禾商標近似。(見第1152/1164期《商標公告》)

(2)該商標與麥禾家(北京)餐飲連鎖管理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目上已註冊的第9171766號麥禾家家鄉小菜館商標近似。(見第1324/1336)期《商標公告》)

(3)該商標與我的旅遊代理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目上已註冊的第4857460號我的客棧商標近似。(見第1194/1206期《商標公告》)

(4)該商標與汪亞平在類似服務項目上已註冊的第3112408號我的商標近似。(見第886/898期《商標公告》)

處理背景介紹: 之所以向您介紹這個商標,是因為在初步申請時,我們就已經知道該商標壹定會被商標局駁回,但由於客戶對該商標十分的喜歡,我們制定了相應的後續處理策略,並在分析可行性、相關費用後,得到客戶的支持,得以實施方案。後該商標在商標局駁回後,我們立刻啟動當時制定好的復審方案,於14年11月21日,得到商評委的全部支持,準予該商標的註冊。

有時候壹個商標不太順利時,可能遇到壹些困難,但這些困難我們是可以事先預見並解決的,但是這樣的商標可能會付出比壹般的申請更多的時間 ,如果事先通過代理人與客戶的充分溝通,早先安排好處理策略,遇到問題時,我們就可以從容以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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