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國專利制度是條文法與判例法的混合體
專利制度通過對發明人提供獨占權,使創新產品具有獲得高額利潤的可能。美國專利法屬聯邦法,由國會制定。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由專利商標局制定。專利法的規定比較寬泛而涉及具體內容(包括專利保護的範圍)往往在細則中予以規定。專利商標局通常根據美國經濟、科技發展的需要,草擬實施細則並在因特網上公布,以便征詢公眾、專業律師、代理人的意見,從而確定實施細則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這在較大程度上使美國專利制度具有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2.強調把專利頒給第壹個專利發明人
強調把專利頒給第壹個專利發明人,而不是給第壹個專利申請人,也就是說即使妳專利搶註的時間在先,也不能保證妳能得到專利權,充分體現了公平的原則。美國對專利的保護範圍不斷拓寬。例如,目前世界上壹些主要國家與地區還在就基因技術能否申請專利進行激烈爭論的情況下,美國已進入了怎樣才能授予專利權的階段,提出對網絡商業方法、基因技術給予充分的專利保護。美國專利訴訟費昂貴,但對專利侵權者的處罰力度也非常大。嚴格的法律規定與嚴格的司法制度有效地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充分體現了專利制度的本質是激勵創新,促進技術進步。
3.強調專利與標準的結合
標準本來屬於技術的標準化領域範疇,但是美國將專利制度與技術標準巧妙地結合在壹起,使其利用其技術優勢進而占居知識產權的有力地位。誰掌握了技術標準的制定權,誰就掌握了市場的主動權。因此,美國壹些高技術公司常常先把規則性的東西做成國際標準,然後把這種標準性的路徑全部設定成專利進行註冊,最終占領市場。不僅如此,由於專利與標準的聯系日益密切,發達國家和跨國公司都在力求將專利變為標準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因此,標準化成為專利技術追求的最高形式。而且,發達國家通過控制國際化標準為他國產品的進入設置技術貿易壁壘。
4.將專利與貿易掛鉤
專利貿易在美國的對外貿易中占的比重相當大,而且在阻礙他國商品進入美國市場上發揮了重要作用。專利保護範圍實際上是壟斷市場的問題。現在許多發達國家的公司正在取得專利的優勢地位,給新的公司與研究者的進入造成困難,尤其扼制了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空間。為此,美國大力發展專利貿易,並以此戰略來阻礙他國商品進入美國市場,並為美國商品占領國外市場提供方便。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統計,專利轉讓收入壹直是IBM公司增長最快的利潤來源之壹。2000年IBM的總利潤為81億美元,而專利轉讓就占了17億美元。越來越多的公司意識到專利已經作為壹種商品開始出現在國際貿易市場上。特別是某些發達國家近年來極力推行專利審查的國際化,打破專利審查的地域性限制,由少數幾個國家負責專利審查並授予專利權,其他國家只需承認審查結果即可。這種狀況將極大扼制發展中國家的創新能力,甚至由於過度依賴外國專利技術而對其國家經濟安全構成威脅。
5.采取誰投資誰受益原則
美國允許為遺傳信息和企業軟件申請專利,以前不被專利保護的領域如數學題解法、計算機軟件、密碼和破譯人的遺傳基因等正在陸續成為專利。知識產權管理有助於鼓勵私營企業增加對研究與開發和創新的投入,但負面影響同樣存在。短期看,研究與開發可能被用於社會效益較低的項目,從而降低其生產力影響研發的投資效率;長期看,即使強化知識產權管理不會降低研究與開發的生產力,但過於廣泛的知識產權可能扼殺下壹個商業創新潮。例如基因技術專利權基本屬於基礎科學知識專利權,雖然這壹知識也許能作為進壹步研究的基礎,但是最初專利持有者的權利將阻礙對這壹技術的進壹步使用。
美國的專利制度強調激勵創新和促進技術進步,認為過度的專利保護會產生壟斷,所以美國在設立保護制度的時候,在立法上就給予了限制。美國憲法第壹條第八款就規定“國會有權利通過賦予作者在有限期間內對其作品和發明以專有權利,以此來促進科學和技術的發展。這說明美國憲法在起草時就考慮到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問題,但其目的不是為保護而保護,而是為了促進科學和技術的發展,而且這種趨勢在知識經濟時代被不斷強化著。對專利的保護也出現了壹種現象:壹方面知識被侵權的現象比較嚴重,另外壹方面壟斷的趨勢越來越快、越來越嚴重,壟斷專利就像壟斷商品壹樣。比如微軟公司在那麽短的時間內就形成了壟斷地位,這個現象表明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在知識領域激化了。美國在強調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強調對濫用專利戰略的限制。1998年5月,美國政府將微軟告到了被告席上就是壹個範例。美國政府認為:如果壹個成功者濫用其權利,國家的法律就應當介入,捍衛公***的、社會的、消費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