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法律,任何商人都享有“獨有權利”,將他的貨品或服務區別於其他商人出產的貨品或服務。這樣獲得法律承認的“獨有權利”,壹經聯邦政府批準的註冊商標才能在註冊商標上加註註冊標記的符號。除上述符號可加印在商品上,獲得聯邦註冊商標的持有人也可用下列英文字“RegisteredinU.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或簡單地稱“Reg.U.S.Pat.&TMoff.”。壹經加上符號或以上的兩者之壹的英文字後,聯邦註冊商標的持有人,便不必給侵犯“獨有權利”的不法商人特別通知,壹經證明有侵權行為,聯邦註冊商標持有人便可向法庭起訴,要求侵犯者賠償損失。美國聯邦專利商標局設在華盛頓,各州都設州立商標局。任何美國執業律師都可替商標申請人辦申請手續。
由聯邦政府獲得的註冊商標,在1989年11月以前批準的有效期是20年。
在1989年11月以後批準的,則只有10年有效期。但可以申請延長,每次延長10年。由州政府批準的註冊商標,有效期通常是10年。
商標中的“服務商標”,只能應用在服務行業,如銀行、酒店等。商標中有的是“集團商標”,是給與壹個集團屬下各成員機構***同享有的商標,無論是服務或商品皆可。“證書商標”是商標應用於其他人的產品、貨品或服務行業上。
當未向聯邦專利、商標局和州立商標局申請註冊商標前,應通過美國律師作壹個詳細的“商標搜索”(Trade-MarkSerch)。“商標搜索”費用,通常是250至1000美元不等。
要獲得商標的“獨有權利”,商標壹定要在商業上,無論是貨品或服務行上應用過。所謂應用過,在貨品方面是指曾經向第三者售賣過,而售賣的次數愈多,愈能表現出是正常的售賣,而非單獨壹次的售賣。1988年美國聯邦政府更改了商標法,只要申請註冊商標者“有真正意向應用”便可申請,不用以往壹定要實際上曾經售賣的要求和說明,這樣的法律改革,更方便外國商戶申請美國註冊商標。
根據美國1946年聯邦政府頒布的《商標法》第2條,若出現下列任何壹種情況,聯邦專利和商標局有權拒絕註冊申請。
1.商標含有誹謗和貶抑意義;
2.商標是與美國政府機構的標幟相仿;
3.未經壹個健在的個人或死者遺囑的同意;
4.仿似曾獲得註冊而並未放棄的美國聯邦註冊商標;
5.不法的標誌應用在商標的貨品或服務行業,或只是個人性別,而不是獨特產品、貨品或服務行業。
《商標法》第23條授權聯邦政府專利商標局開設補充登記部(SupplementaryRegister),只要商標能表明申請人的產品或服務行業,便可註冊在補充登記部中。
獲得美國聯邦政府專利商標局批準成為聯邦註冊商標持有人可享受下列利益:
1.可在聯邦法院起訴商標侵犯行為;
2.可在起訴侵權行為的訴訟中獲得賠償費、堂費、律師費及“3倍金錢損失”(TrebleDamage);
3.可享有假定的有效註冊(PresumptionofValidityofRegistration);
4.可享受不能推翻的某種權利(IncontestabilityofRights);
5.可在貨品、產品上印有註冊符號;
6.如將註冊文件遞送美國海關處,可防止侵犯商標貨品進口美國;
7.建立推斷性擁有權的告示(ConstructivenoticeofOwnership);
8.可作民事和刑事訴訟起訴假冒貨品(Counterfeiting);
9.可到其他國家申請註冊商標,享受雙邊優惠。
在各州註冊的商標,則可保證註冊商標者在該州的商標權益,若受到侵權可到州法庭起訴。
任何從事美國進口的商務人員都應考慮本身工業產權的利益,通過美國律師申請註冊商標,以免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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