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輕工行業標準
Q B / T 2 0 2 7 —9 4
獼猴桃酒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獼猴桃酒產品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以獼猴桃鮮果為原料,經精選、破碎、發酵(或部分發酵) 釀制而成的飲料棲。
引用標準GB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2758 發酵酒衛生標準
GB2828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 適用於連續批的檢查)
GB4789.2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
GB4789.3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
GB5009.12食品中鉛的測定方法
GB10344 飲料酒標簽標準
GB/T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試驗方法
3 分類
3 . 1 獼猴桃幹酒
3 . 2 獼猴桃半幹酒
3 . 3 獼猴桃半甜酒
3 . 4 獼猴桃甜酒
3 . 5 獼猴桃汽酒
4 技術要求
表1 級項 別 目 優等品 合格品 外觀 澄清,透明,無懸浮物,無沈澱 色澤 幹、半幹酒 徽黃或淺黃色 半甜、甜酒 淺黃或金黃色 汽酒 淺黃或金黃色 香氣 具有獼猴桃清新的果香和醇厚、清雅、諧調的酒香 其有獼猴桃果香和純正的酒香,無異香 中華人民***和國輕工業部1 9 9 4 —1 0 —2 6 批準 1 9 9 5 —0 6 —0 1實施
續表1 級項 別 目 優等品 合格品 滋味 幹、半幹酒 具有純凈新鮮爽怡口感,酒體純正,完整,諧調適口 酒體醇和爽口,無異味 半甜、甜酒 具有純凈新鮮爽怡口感,酒體醇厚,酸甜協調 酒體醇和爽口,酸甜協調,無異味 汽酒 分別具有幹、半幹、半甜、甜酒的滋味,還應有二氧化碳氣體特有的殺口力 泡沫 汽酒 註入潔凈杯中,應有潔白泡沫升起 4 . 1 感官要求見表1。
4 . 2 理化要求見表2。
表2 級項 別 目 優等品 合格品 酒精度20℃,%(V/V) 酒 度 8. 0 ~ 1 8. 0 允許差 ±1. 0 總糖(以葡萄糖計)g/L 幹 酒 ≤4. 0 半幹酒 4. 1~ 1 2. 0 半甜酒 1 2. 1~ 5 0. 0 甜酒 >5 0. 0 幹浸出物,g / L ≥1 4. 0 ≥1 2. 0 滴定酸(以酒石酸計)g / L 4. 0~ 8. 0 揮發酸(以乙酸計)g / L ≤0. 8 ≤1. 1 維生素Cmg/L 幹、半幹酒 ≥200 半甜、甜酒 ≥150 總二氧化硫,mg/L ≤250 遊離二氧化硫,mg/L ≤50 二氧化碳20℃,MPa 汽酒 ≥0.30 註: 獼猴桃汽酒的總糖、維生素C 、幹浸出物含量分別以獼猴桃幹、半幹、半甜、甜酒所規定的指標計
4 . 3 衛生要求
鉛、細菌指標按G B 2 7 5 8的規定執行。
5 試驗方法
感官和理化要求的檢驗按G B / T 1 5 0 3 8執行。
衛生要求的檢驗按G B 4 7 8 9. 3和G B 5 0 0 9. 1 2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6 檢驗規則
6 . 1 組批
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藝並壹次調配所生產的,同壹廠名、產品名稱、規格、商標,同壹包裝線,並具有同壹質量合格證的產品為壹批。
6 . 2 抽樣
按表3抽取樣品。
表3 批 量箱 抽取樣本數箱 抽取單位包裝數瓶 合格判定數Ac 不合格判定數Re ≤500 8 8 1 2 >500 13 13 2 3 註: ①“樣本”指產品的最大包裝( 箱) 。
②“單位包裝數”指從大包裝中任意抽取的最小包裝單位( 瓶) 。
6 . 3 交收檢驗
6 . 3 . 1 產品出廠前,應由生產廠的質檢部門負責按本標準規定逐批進行檢驗。符合標準要求,並簽署質量合格證的產品方可出廠。
6 . 3 . 2 交收檢驗項目包括: 包裝、標誌、凈容量、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
6 . 3 . 3 不合格分類
A類不合格: 衛生要求、感官要求、幹浸出物、揮發酸、總二氧化硫、二氧化碳。
B類不合格: 酒精度、總糖、滴定酸、維生素C , 遊離二氧化硫。
6 . 3 . 4 交收檢驗判定規則
6 . 3 . 4. 1 按表3 抽取樣本,進行包裝、標誌和凈容量的檢查。達到不合格判定數者,則判整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6 . 3 - 4 . 2 按表3 抽取樣本,將樣品分作兩份,壹份封存備查,另壹份做感官和理化分析。按表1 和表2中規定的指標進行檢測。如有某項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可重新自兩倍量包裝中抽取樣品進行復驗,以復驗結果為準。若仍有壹項A類不合格或兩項B類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6 . 4 型式檢驗
6 . 4 . 1 壹般情況下,企業壹個季度進行壹次型式檢驗,但有下列情況之壹時,亦須進行型式檢驗。
a. 更改主要原輔材料及配料;
b. 更改關鍵工藝;
c.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進行型式檢驗。
6 . 4 . 2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 除交收檢驗項目外,還有衛生要求.
6 . 4 . 3 型式檢驗判定規則
按6 . 3 . 3 進行。
6 . 5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可由雙方協商或選定仲裁單位,按本標準進行分析和判定。
6 . 6 出口產品按合同執行。
7 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7 . 1 標誌
7 . 1 . 1 標簽標誌必須符合G B 1 0 3 4 4的有關規定。
7 . 1 . 2 銷售產品的外包裝( 瓦楞紙箱、木箱) 上要標明: 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生產日期( 批號) 、商標、凈重、毛重、規格。
7 . 1 . 3儲運圖示的標誌必須符合G B 1 9 1的有關規定.
7 . 2 包裝
7 . 2 . 1 包裝材料須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 試行) 》的有關規定。
7 . 2 . 2 外包裝用瓦楞紙箱或木箱,箱內應襯有“防震”、“防撞”的間隔材料。
7 . 2 . 3 內包裝用玻璃瓶,要求瓶體端正整齊,瓶外清潔、凈亮、瓶口封閉嚴密,不得有漏氣、漏酒現象.
7 . 2 . 4瓶裝酒的容量允許偏差:2 0 ℃時,2 0 瓶酒的平均容量允許偏差,大於或等於5 0 0 mL / 瓶為±2 %,小於5 0 0 m L / 瓶為±3%。
7 . 3運輸
7 . 3 .1 瓶裝酒應在5~ 3 5℃下運輸和貯存.
7 . 3 .2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要防止雨、雪、日曬、高溫、受潮和人為損壞。
7 . 3 . 3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車廂或其他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避免強烈震蕩。
7 . 3 . 4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不得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混裝混運,
7 . 4 貯存
7 . 4 . 1 貯存倉庫要保持清潔、陰涼、幹燥、通風,防潮濕,不得露天堆放。
7 . 4 . 2 倉庫要定期進行檢查:不得和具有腐蝕、有毒物品堆放壹起,紙箱壘商不超過6層。
7 . 4 . 3 保質期: 瓶裝灑的保質期不低於6個月。
7 . 4 . 4 瓶裝酒在保質期內不應發生混濁、酸敗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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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和國輕工業部質量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發酵標準化中心歸口。
本標準由輕工業部食品發酵工業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康永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