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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關於壹事不再理原則的區別

1、含義不同

民事訴訟中壹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第壹,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第二,壹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

行政訴訟: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2、法律依據不同

民事訴訟中法條依據:民訴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壹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壹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受理情況不同

民事訴訟: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壹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第37條: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擴展資料

壹事不再理原則

1、判決或裁定已經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再起訴,也不得在受理的訴訟原則。

2、經異議裁定而核準註冊的商標,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宣告無效。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項規定,任何人依壹國法律及刑事程序經終局判決判定有罪或無罪開釋者,不得就同壹罪名再予審判或判刑。因此壹事不再理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普遍應遵循的國際準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壹事不再理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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