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0.3‰繳納印花稅;
2、 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繳納印花稅;
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0.5‰繳納印花稅
4、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0.3‰繳納印花稅;
5、 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按租賃金額1‰繳納印花稅。稅額不足1元,按1元繳納印花稅;
6 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 同,按運輸費用0.5‰繳納印花稅;
7 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1‰繳納印花稅
8 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0.05‰繳納印花稅;
9 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收入1‰繳納印花稅;
10 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0.3‰繳納印花稅
11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所載金額0.5‰繳納印花稅;
12 營業賬簿、生產、經營用賬冊、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繳納印花稅。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13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按件繳納印花稅5元;
另外,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壹)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 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二、征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1、立合同人,2、立據人,3、立賬簿人,4、領受人,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三、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