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壓力容器,應適當縮短整機檢驗周期:
1.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的腐蝕未知或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大於每年0.25,設計者確定的腐蝕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
2.材料表面質量差或內部有缺陷;
3.使用條件惡劣或使用過程中發現應力腐蝕;
4.使用二十年以上,經技術鑒定或者檢驗人員確認,不能按照正常檢驗周期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2年以上;
6.改變使用的介質並可能惡化腐蝕現象;
7.設計圖紙表明無法進行壓力試驗;
8.檢查中對其他影響安全的因素有懷疑的;
9.如果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且存在應力腐蝕,則應每年或根據需要對整機進行檢查;
10.“亞銨法”無防腐措施的蒸球按要求每年至少檢驗壹次;
11.球形儲罐(由標準抗拉強度下限fb≥540MPa的材料制成,投入使用壹年後應開箱檢驗);
12.搪玻璃設備。
(2)安全狀態等級為1、2的壓力容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時,可適當延長整機檢驗周期:
1.非金屬襯裏層完好,最長檢驗周期可延長至9年;
2.若每年介質對材料的腐蝕率低於0.1(實測數據),且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內襯(復合鋼板)或熱噴塗金屬(鋁粉或不銹鋼粉)塗層,經1-2次全機檢驗後,檢驗周期最長可延長至12年;
3.裝有催化劑的反應釜和裝有填料的大型壓力容器的檢驗周期,由用戶、設計單位和檢驗機構根據設計圖紙和實際使用情況協商確定,並報已辦理使用登記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安全狀態等級為四級的壓力容器累計監測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監測期間,應對缺陷進行處理,以提高其安全水平,否則不得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