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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和江蘇省對大學生創業有哪些詳細的政策?

第壹,培育自主創業主體

1.下崗職工、復員軍人、新生勞動力、農村勞動力、“零就業家庭”人員、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殘疾人等。、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行業設立經營實體,或取得個體營業執照從事初次自主創業活動的,均為鼓勵初次自主創業的扶持對象。

本通知所稱初次自主創業,是指扶持對象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南京市創辦經營實體或從事個體工商經營,首次實現自主創業的實踐活動。

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自主創業的扶持對象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降低至3萬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註冊資本可以分期到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至少為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3、自主創業扶持對象申辦私營企業,股東是本郊縣自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暫住證;個體工商戶申請人不再因戶籍原因發放臨時營業執照,全部發放正式營業執照。對合法經營的農村流動攤販、進城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農民等流動攤販不再進行工商登記。

4、允許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形式。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等的貢獻,經社會專業機構評估後,可由投資者協商議定,其在公司註冊資本中的比例不限,但貨幣出資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30%。

知識產權經專門機構評估認定後可以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投融資機構貸款,銀行、投融資機構應當給予支持,促進專利技術和產品的轉化實施。

第二,實行稅收減免

5、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蘇財綜〔2006〕8號、蘇佳飛〔2006〕46號)的規定,對屬於管理類、登記類、許可類的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免收。

6、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畢業後2年內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免收登記註冊、管理、證照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按照《關於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蘇財綜〔2006〕8號、蘇佳飛〔2006〕46號)執行。

7.城鎮退役士兵創辦的個體工商戶,自工商部門批準之日起,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收登記、證照和管理費。

8.2008年底前,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從事個體經營(建築、娛樂、房地產銷售、土地使用權轉讓、廣告、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的,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從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中扣除,最長不超過3年。

9、開展自主創業和家庭創業的新增勞動力,凡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可享受相關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輟學大學生創辦的科技企業或科技咨詢中介服務機構,可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技術咨詢、技術轉讓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務的收入,在技術交易合同經科技主管部門確認並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案後,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0.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後,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三年。

11.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建築、娛樂、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12、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13.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養殖、飼養、捕撈,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含農業特產稅)和牧業稅範圍的,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4.提高按期繳納增值稅的門檻。個人和個人賣貨的門檻是每月5000元;銷售應稅服務起征點為每月3000元,每次納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提高營業稅起征點,按時納稅起征點為每月5000元;納稅起征點為每天100元。

15.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或者生產的享有著作權的軟件產品,按3%以上的稅率享受增值稅先征後返。

16.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養殖業生產的各種動植物的初級產品。

17.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服務、修理和更換服務免征增值稅。對殘疾人個人向社會提供的服務免征營業稅;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減免幅度和期限減免個人所得稅。

第三,發揮金融引導效應

18.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並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新壹輪就業再就業政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

19、我市參加失業保險人員開展初次自主創業,且創業壹年以上的,可給予壹次性創業補貼2000元,所需資金按人員戶籍分別由市、縣(區)承擔。

20、本市“低收入”就業困難人員申領營業執照,開展初次自主創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1.5倍,但高於當地低保標準的,保持低保待遇6個月不變,第7個月退出保障;創業後,家庭月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1.5倍的,低保3個月不變,第4個月退出保障。

21、本市“低收入”戶、低收入純農戶、農村單親家庭等農村就業困難群體,依法自主創業個體工商戶,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給予每戶1000元的壹次性創業補貼。

22、實施“千名初次創業者培訓計劃”,在“十壹五”期間,委托職業培訓機構支持和鼓勵初次自主創業對象中具有壹定職業技能和創業願望的人員開展創業培訓。市、區縣根據培訓合格率和創業成功率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3.對取得工商執照並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經CDPF審核後,由區縣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壹次性補貼。

第四,拓寬融資渠道

24.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就業登記證》或《創業培訓資格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城鎮退役士兵和城鎮新增勞動力,以及符合合夥組織條件的人員就業,可按照現有政策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

25.在基層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站現有小額擔保貸款窗口的基礎上,在人事部門設立小額擔保貸款窗口,對符合現有政策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等新勞動力進行審核和推薦貸款,方便高校畢業生獲得創業資金。

26.適當擴大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範圍。在原有微利行業的基礎上,選擇工藝品零售、五金水暖器材銷售、出租服務、個體運輸、園林綠化、服裝鞋帽加工制造、種植、養殖等行業。,符合政府產業導向,適合列為支持初次創業者創業的,按規定給予財政貼息。

27、加大對初次創業者的融資支持,在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中安排200萬元用於融資補貼。擔保公司對初次創業者的擔保費按1%收取,不足2%的部分由基金補貼。

第五,鼓勵創業帶動就業

28.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體經營主體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超過1年的,可按實際用工人數給予簽訂勞動合同相應期限內的崗位補貼;符合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也可以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29.納稅人同時符合再就業政策和其他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當選擇最優惠的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執行。

30.就業困難人員被各類初始自主創業主體、勞務派遣企業、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招用,原3年就業再就業政策期滿後,與原企業續簽勞動合同或被其他企業再就業的,招用企業仍可按規定繼續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費用減免等新壹輪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

31.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下崗職工60%以上(含60%)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含1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新下崗職工占企業原職工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含1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32.對新辦的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占企業總數60%以上(含60%)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33.新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企業,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數60%以上(含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34.對新設立的從事商品零售、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安置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定額扣稅。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結轉下壹年度繼續扣除,但結轉期不能超過2年。

35.對在南京市行政區劃內註冊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由科技人員引領,或擁有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創業前三年,通過對創業項目給予資金支持,促進創業企業快速成長。

36.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完善創業服務體系

37、縣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種資源,引導和鼓勵新貿市場開辦攤位,按壹定比例優惠安排初期個體戶。

38、鼓勵各類資本參與創業載體建設,為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提供免費或低價租賃的經營場所,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39、加強對公辦* * *、民辦等職業培訓機構創業培訓質量的評估,對學員培訓合格率、創業成功率和促進就業等進行考核。納入考核,給予相應的創業指導和培訓補貼。

40.各級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要面向社會廣泛征集合適的小型創業項目,對初次在本市自主創業的人員給予優先和免費推薦,引導其自主創業和家庭式創業。對創業項目發起人和創業中介服務機構,按照《關於印發〈南京1165438“創業項目運營資助試行辦法〉的通知》(寧勞社服〔2004〕4號)的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七、加強組織領導

41.強化各級相關部門責任,將鼓勵和支持自主創業促進就業納入各級相關部門年度考核目標。市發展改革、經濟、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國稅、地稅、財政、人事、科技、物價、市容、房管、民政、人民銀行南京營管部以及工會、* *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要加強協調和監督檢查,認真落實各項鼓勵和支持創業帶動就業、自主創業的優惠政策措施。

42、建立相關統計信息系統,全面及時反映市縣鼓勵和支持初次自主創業促進就業進展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43、加大創業扶持投入,除現行創業扶持政策安排的支出外,市、區縣政府應當在年度就業再就業資金預算中安排創業扶持和促進就業資金,用於創業扶持。區縣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要整合各類創業扶持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通過扶持創業更好地促進就業。

44.加強輿論宣傳和引導。市級報刊、廣播、電視和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開辟公益性專題版面和專欄,發布鼓勵和支持創業的政策信息,推廣成功做法和經驗,培育樹選先進典型,培育和傳播創業文化,弘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創業精神,激發社會創業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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