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第四條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負責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工商部門做好市著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工作。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和評選市著名商標。第五條 市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提高商品質量和信譽,爭創市著名商標。對在認定和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認定第七條 申請認定市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商標所有人為在本市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實際使用已滿三年;
(三)使用該商標商品的市場覆蓋面和占有率在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四)使用該商標商品近三年的銷售額、利稅或者出口創匯額等,在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
(五)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認知程度;
(六)使用該商標商品的質量穩定可靠,連續三年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合格,具有較高的市場信譽;
(七)商標所有人有嚴格的商標印制、使用、宣傳、管理、保護制度和措施,無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第八條 市著名商標采取自願申請、集中認定的辦法。商標註冊人認為其商標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均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部門提出申請。第九條 申請認定市著名商標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南京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經有關部門簽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以及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證明復印件;
(三)經縣級以上工商部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復印件;
(四)使用該商標商品的市場覆蓋面和占有率情況;
(五)使用該商標商品近三年的市級以上《產品質量考核合格證書》;
(六)使用該商標商品近三年的銷售額、利稅、出口創匯情況;
(七)使用該商標商品的廣告發布情況;
(八)商標註冊人的商標管理制度和措施;
(九)市工商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必須真實、可靠,並標明出處。第十條 縣級工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向市工商部門推薦;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說明理由。第十壹條 申請人對縣級工商部門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工商部門請求復核。市工商部門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異議成立的,由市工商部門直接受理;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並退回申請材料。第十二條 市工商部門收到縣級工商部門推薦的申請或者直接受理申請後,應當在六十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審核,提出審核意見。認為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直接進行評審;認為不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市工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論證,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認定條件,對申請人的註冊商標是否具備市著名商標資格進行認定。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認定:
(壹)申請人弄虛作假的;
(二)申請人的註冊商標被他人以“註冊不當”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撤銷,正在審理的;
(三)違反認定程序的。第十五條 市著名商標壹經認定,由市工商部門頒發《南京市著名商標證書》,並予以公告。第十六條 市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後三個月內,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部門申請延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確認延續,每次延續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