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
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員工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第二章管理機構第四條南寧市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是南寧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機關。其職責是:
(壹)按照權限審批在南寧市設立各類外商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二)根據權限申報和簽發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物資和產品的進出口許可證;
(三)根據權限,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和頒發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四)監督外商投資企業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五)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執行情況,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協調解決企業涉外合同糾紛。第五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的主管部門是中方的主管部門。合營企業有兩個以上中國合營者,分屬不同部門或地區時,由有關部門和地區協商確定壹個企業主管部門。第六條國有企業以房屋、建築物、設備、場地、資金等有形國有資產或者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與外商進行合資、合作經營的,應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評估確認,並在簽訂合資、合作經營合同前進行產權登記。第七條工商、稅務、財政、計劃、經貿、勞動、人事、環保、衛生、消防、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程序和時限,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監督、指導和服務,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三章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八條申請合營企業,應向審批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壹)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二)項目建議書及批復;
(三)合營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批準書;
(四)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合同、章程;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營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通知;
(六)合營各方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表、法定代表人證明,外商個人投資只需身份證(復印件);
(七)外國銀行資信證明;
(八)合營企業董事會名單;
(9)進口設備和材料清單;
(十)國有資產評估、確認(中國國有企業)或產權界定(中國股份制企業和集體企業);
(十壹)土地征用或租賃證明;
(十二)環保部門意見(涉及環保項目);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第九條申辦外資企業,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設立企業的書面申請;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通知書;
(三)在中國設立外資企業申請表;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外資企業章程;
(六)公司註冊證書、營業執照和投資者身份證,個人投資只需身份證(復印件);
(七)銀行資信證明;
(八)土地征用或場地租賃協議;
(九)環保部門意見(涉及環保項目);
(10)董事會成員名單(身份證復印件);
(十壹)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第十條涉及進出口許可證的特殊行業或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項目主辦單位應在審批前申報各類手續。第十壹條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完整、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如果審批期限的最後壹天是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審批期限將延續至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
審批機關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可以限期修改或者更正;逾期未修改或者補正的,視為未申請。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認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向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申請頒發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不予頒發或逾期未予答復的, 可以在知道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的決定之日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