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進科學技術進步。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科學技術進步相關的工作。第六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鼓勵境內外組織或者個人設立各類科學基金,用於資助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優秀科學技術出版物的出版以及科學技術人才的獎勵。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改革和完善科學技術獎勵的評審機制,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科學技術創新活動第八條 自治區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自治區設立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學技術重大專項資金、科學技術創新引導獎勵資金等專項資金,資助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產業化示範體系平臺建設。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設立軟科學研究項目,支持開展戰略規劃、政策法規等方面的軟科學研究,促進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的交叉融合,為科學決策提供理論與方法。第十條 自治區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研究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開發,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重點和領域,扶持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和開發,組織開展高新技術研究和成果推廣。第十壹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引導和扶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發揮高新技術產業聚集優勢,提升產業層次,增強創新與創業能力。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中間試驗基地、科學技術產業示範園區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創新平臺的建設,促進資源***享,提高自主創新水平。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享進行統籌協調,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享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享的信息查詢、服務推介等服務管理工作。第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促進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加強對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
自治區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對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重大科學技術項目涉及的知識產權狀況、知識產權風險等進行評議。第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完善技術轉移機制,引導自主創新成果轉移、轉化;對引進的科學技術成果或者與自治區外合作的科學技術成果進行轉化的,應當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扶持。
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學技術成果,首次在自治區區域內轉化使用的,項目所在地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立項和場所等方面給予支持。第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扶持政策,推動自主創新成果形成相關技術標準,有條件的設立技術標準專項資金,支持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主導或者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第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生產力促進中心、技術交易機構和科學技術企業孵化器等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建立和推行政府購買科學技術公***服務制度,對科學技術創新、技術推廣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