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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為了加強海上絲綢之路文物保護,規範海上絲綢之路文物的利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和《寧波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歷史遺跡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海斯古跡,是指本市與海上絲綢之路相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建築,包括永豐庫遺址、上林湖月瑤遺址、天通寺和國保寺。
第四條海斯古跡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確保海斯古跡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連續性。
第五條市和海斯文物保護區所在縣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海斯文物保護工作,指導和協調海斯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海斯文物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海斯古跡保護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海斯古跡所在地* *縣* *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斯古跡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財政、公安、宗教事務、旅遊、環境保護、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林業、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海斯古跡的保護工作。
海斯古跡所在地的鄉鎮人民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海斯古跡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文物、旅遊、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海斯古跡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海斯古跡保護意識。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海斯古跡保護宣傳,普及海斯古跡保護知識。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海斯古跡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海斯古跡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鼓勵海斯古跡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參與海斯古跡的保護和管理。
鼓勵文化遺產保護誌願者組織及其成員參與海斯古跡的知識宣傳和保護。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海斯古跡保護社會基金。
對在海斯名勝古跡的保護、管理、利用和捐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 * *和縣* * *市* * *人民* * *或者海斯名勝古跡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表彰。
第九條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海斯歷史遺跡保護規劃,依法上報,經批準後公布實施。
海斯古跡保護規劃應當明確海斯古跡的構成、保護標準和保護重點,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分類保護和管理措施。
海斯名勝古跡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同時應當符合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沖區的保護要求。
海斯古跡所在縣* * *市* * *人民應當* * *根據海斯古跡保護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海斯古跡保護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條海斯名勝古跡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後,應當依法設立標誌。標識說明應當載明海斯古跡的名稱、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發布機關、發布日期等內容。
海斯遺址所在的* *市* *縣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標誌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壹條海斯歷史遺跡保護範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 * *壹* * *刻劃、塗汙或以其他方式損壞文物的;
* * *二* * *傾倒、堆放垃圾或者超標排放廢水、汙水;
* * *三* *擅自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 * * IV * * *非法移動、拆除、塗汙或以其他方式損壞的海斯歷史遺跡的標記說明;
* * * 5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海斯古跡的行為。
第十二條海斯古跡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海斯古跡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必須確保海斯古跡的安全,並依法報批。
海斯古跡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海斯古跡保護規劃,不得破壞海斯古跡的環境景觀和歷史風貌,並依法申報批準。
第十三條海斯古跡保護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由文物、城鄉規劃、民族宗教、旅遊、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咨詢委員會。
制定海斯古跡保護規劃,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決定與海斯古跡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時,應當聽取咨詢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四條海斯古跡應當按照《寧波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難以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的,由海斯古跡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的人民確定。
第十五條海斯古跡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 * A * *負責海斯古跡的修繕、維護和管理,但未經批準不得修繕、遷移、重建或拆除海斯古跡;
* * *二* *負責落實海斯古跡的防火、防盜、防水、防蟲、防坍塌等安全措施;
* * *三* *發現危及海斯古跡安全的險情時,應當立即采取搶救措施,並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 * *四* * *配合文物行政部門依法開展各類文物保護檢查。
海斯古跡所在地的市、縣* *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與保護管理責任人簽訂保護管理責任書。保護管理責任書應當明確責任人的保護管理義務和依法獲得指導、培訓、幫助的權利。
第十六條文物行政部門和海斯古跡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分別制定海斯古跡保護專項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 *市* *文物行政部門和海斯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實施應急救援和處置。
第十七條海斯古跡的保護應當有利於改善周邊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當地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海斯遺址所在縣* * *市* * *人民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決定海斯遺址保護的重大問題時,應當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八條海斯古跡應當向公眾開放,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根據古跡保護的要求控制參觀範圍、時間和人數。
海斯古跡的展示和配套設施的設置應當與其整體環境、歷史氛圍和文化屬性相協調。
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設立博物館、歷史展覽館等文化場所,展示和傳播海上絲綢之路文化。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海斯古跡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海斯古跡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科學水平。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就海斯古跡的保護和合理利用開展合作與交流。
第二十條在海上絲綢之路上發展旅遊服務、文化會展、文化創意等產業,應當符合海斯古跡保護規劃,尊重所在地的宗教習俗和民俗,不得破壞海斯古跡。
海斯遺址所在的市* * *和縣* * *市* * *要充分發揮海斯遺址的橋梁作用,加強與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壹條市和縣* * *市* * *大隊* *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挖掘和整合海斯歷史旅遊資源,鼓勵企業和個人開發海上絲綢之路旅遊產品,發展特色旅遊產業。
各市縣* * * *文物、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要加強海斯名勝古跡名稱、標識、品牌文化的建設和傳播,推進其商標、域名註冊,做好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海斯古跡進行監測和檢查,並發布監測和檢查報告。
海斯古跡所在地的市、縣* *市* *文物行政部門在監控巡查時,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涉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及時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反饋調查信息。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四)項規定,非法移動、拆除、汙損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海斯古跡標誌的,由海斯古跡所在地* * *市* *縣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 * *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文物、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海斯文物保護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
海上絲綢之路的形成和發展
陸上絲綢之路之前,有海上絲綢之路。
海上絲綢之路是古代中外交通、貿易和文化交流的海上通道。它主要包括來自中國東海和南海的航線。它形成於秦漢,發展於三國隋,興盛於唐宋,變革於明清。這是已知最古老的海上航線。
海上絲綢之路的主要港口歷代更替,但只有泉州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為海上絲綢之路的起點,其他城市均未獲此殊榮。
漢代海上絲綢之路的起點港口徐聞古港,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取代廣州的徐聞和合浦,成為海斯的主要港口。宋末至元代,泉州超過廣州,與埃及亞歷山大港並稱為“天下第壹大港”。明初,由於海禁和戰爭的影響,泉州港逐漸衰落,漳州月港崛起。
海上絲綢之路是古代海上交通的大動脈。自漢代以來,中國就與馬來半島有聯系,尤其是自唐代以來。作為壹種交流方式,最便捷的方式是航海,中西貿易也使用這種渠道進行交易。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海上絲綢之路。隋唐時期,海上通道運輸的主要大宗貨物是絲綢,所以大家都把這條連接東西方的海上通道稱為海上絲綢之路。宋元時期,瓷器出口逐漸成為主要商品,所以人們也稱之為“海洋陶瓷之路”。同時,由於進口貨物壹直以香料為主,因此也被稱為“海上香料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