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該尊重和愛護市徽和市旗。第四條寧波市民政局負責對市徽、市旗的制作和使用進行管理。第五條市徽、市旗圖案的著作權屬於市人民政府。
任何公民或者組織侵犯市徽、市旗圖案著作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場館、禮堂、會議室、接待室、辦公室等場所的適當位置,可以懸掛或者使用市徽。
市民可以佩戴根據市徽圖案制作的徽章。
本市單位和個人可以贈送印有市徽的物品作為禮品。第七條下列文件和物品可以印有市徽圖案:
(壹)本市各級國家機關發布的公告、通告等文件,以及頒發的榮譽證書、證書和獎金;
(二)本市各級機關、團體使用的請柬、信箋、名片;
(三)代表本市或者以本市名義參加的國內大型活動團隊的著裝;
(四)經市國徽辦和市旗管部門審核批準,可以印制市徽標誌的其他文件和物品。第八條本市以外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和本市的事業單位,可以在適當的場所懸掛和使用本市國旗。
代表或以城市名義參加國內大型活動的隊伍,可持市旗。
本市單位和旅行社外出活動或旅遊時,可持市旗。
市徽及市旗管理部門可在認為適當的其他場合使用市旗。第九條市徽、旗由市徽、旗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統壹制作。
制作市徽、市旗的規格、樣式以及印有市徽、市旗圖案的文件、物品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未經市徽、市旗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作或發行市徽、市旗。第十條市徽、市旗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壹)商標和廣告;
(2)私人慶典、懸掛活動;
(三)市徽、旗管理部門規定不得使用市徽、旗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第十壹條市徽不得與國徽並列懸掛。
同時升掛市旗和國旗時,國旗應當置於中心、較高或者顯著的位置。第十二條不得懸掛破損、汙損或不合格的市徽;不得懸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市旗。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徽旗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制作和發行,屬於非經營活動的,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可處以2000元至20000元罰款。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由市徽旗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公民在公共場所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汙損、踐踏等方式侮辱市徽、市旗的,有權制止其違法行為,由市徽、市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罰款。第十六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寧波市民政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