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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人占墳怎麽處理?

墳墓占用土地的雙方可以協商或者報請有關部門處理。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耕地開墾費二倍以下的罰款。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破壞或者汙染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禁止在下列區域修建墳墓:

1,耕地和林地;

2、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3、水庫、河流堤壩及水源保護區附近;

4、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1,軍事外交需求;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土地;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的土地;

法律依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未經批準,公益性公墓不得從事殯葬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二十年以上不得壹次性收取。墳墓用地應該節省下來。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各類公墓,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但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墓單位報公墓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城市現有公墓、墓穴由當地殯葬機構接管改造。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內務部、民政部過去有關公墓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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