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轉發的《食品衛生管理試行條例》和“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農村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保證上市的食品衛生質量,防止食品汙染,預防食物中毒腸道傳染病的發生,防止畜禽疫病的傳播,以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支援農業生產,更好地為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服務,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的範圍系指政策允許上市出售和經營的各類食品、飲料及其它原料等。第三條 農村集市貿易食品衛生工作的內容,在當地黨委領導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部門負責,商業、供銷、糧食、畜牧獸醫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同協作,切實貫徹執行本辦法。衛生部門要負責衛生監督檢查、技術指導、協助培訓等工作。第四條 凡在農村集市經營的飲食業、食品加工業和各類熟食品、飲料攤販,開業前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衛生部門審查合格,發給衛生合格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許可證,方可營業。第五條 對在農村集市上出售禽畜肉類、水產品及其他食品的,要選擇符合衛生條件的地點,劃行歸市。並且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公***廁所,搞好環境衛生,大力開展群眾性食品衛生的宣傳教育工作。第六條 農村集市的飲食業、食品加工業和各類熟食品攤販及飲料攤販的從業人員,必須註意個人衛生, 身體健康。 消化道傳染病(痢疾、傷寒、傳染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患者,不得從事此項工作。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壹的食品及原料禁止出售:
1.腐販變質、黴變、汙穢不潔或含有毒物質(包括汙染毒質)的食品及原料。
2.病 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肉類、水產品及其制品;未經獸醫
部門檢查合格的肉類。
3.浸過或拌過農藥的糧食、油料等。
4.食品中使用添加劑不符合國家規定者。
5.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容器、包裝材料盛放的食品。
6.其它經衛生部門檢查不合格的或法令禁止出售、有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第八條 不準以次充好、摻雜使假,不準出售未經汪冊商標的瓶裝酒類和罐頭等。第九條 出售的食品必須新鮮、潔凈、熟食品應燒熟煮透。食品容器及用具應嚴格生熟分開。凡出售熟食品及切開的瓜果和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防蠅防塵等防止食品汙染的設備和措施。第十條 食具用後要洗凈消毒,飲水、用水必須清潔衛生。第十壹條 衛生部門根據衛生監督和檢驗需要,可以無償抽取適量的食品樣品。第十二條 凡認真執行本辦法及監督工作做出成績的單位及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違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 限期改進或責令停止營業、 罰款、沒收等處理;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造成食物中毒者,提請司法部門依法懲處。第十三條 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當地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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