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鳴驚人的著名籃球運動員林書豪引發全世界球迷的?林瘋狂?熱潮,也在大洋彼岸的中國刮起了壹陣以?林書豪?為商標的瘋狂搶註風波。至今他的名字已被搶註成299個商標,涵蓋各行各業。而剛剛結束的奧運會也讓壹些人嗅到了?姓名商標?搶註的商機。可憐的?林丹?,不幸地變成豬飼料;美麗的?葉詩文?變成了內衣;靈巧的?陳壹冰?變成了冰淇淋。
這讓人不禁在哭笑不得的尷尬中,感嘆著無奈。我國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中規定,允許以個人名義註冊商標,持有人有權對商標進行自由轉讓和變更。名人姓名搶註成商標是壹塊誘人的蛋糕,其中的商業價值無法估量。其他國家也曾遇到過類似的尷尬事,它們是如何用法律來規範此類行為呢?
美國:單純姓氏不可註冊商標
在美國,對人名的保護是非常嚴格的。早在1870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商標法》在第70條就規定,禁止將人的姓名、公司的名稱註冊為商標。但在邁入20世紀後,姓名作為商標註冊、使用的條件有所放寬。
英美法系的國家采取的是判例法,結合壹小部分成文法輔助,這使得美國司法實踐對於姓氏商標權的保護分歧很大。有的判決認為姓名不能註冊為商標;有的則保護在後使用者的姓名權,認為在後使用者在經營中使用其姓名的權利是神聖的、絕對的、基本的、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不可轉讓;有些判決甚至走得更遠,認為這種姓名權利是壹種財產權利。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單純的姓氏是不可以被註冊為商標的,除非這個姓氏已經衍生出其他的意思,例如麥當勞和肯德基。
2008年***和黨曾提名副總統候選人薩拉?帕琳的某次言論被曲解成為某媒體做了免費廣告。而她自己則幹脆抓住了其中的商機,自我定位為政治選舉信息的供應者和政治網站經營者,並向聯邦政府申請註冊自己名字的商標。但美國上訴法院的建議使得聯邦政府不願意通過這壹註冊。
日本:名人死後50年姓名方可被註冊
在日本,姓名通常是不能註冊為商標的。日本《商標法》在第3條第1款第4項規定了僅由常見的姓氏或者名稱的通常使用方法表示出來的標記所構成的商標不能獲得註冊,除非根據該條第2款規定,姓氏標記已經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則可以註冊為商標。
但是,也有壹些例外的情況。首先,如果該名稱與特定人的業務密切相關,並且在得到廣泛認同的情況下,也可以註冊成商標。例如,日本NHK電視臺將2008年播放的歷史劇《篤姬》的名字註冊為商標,商品領域包括鑰匙扣、文具、食品、點心、飲料、酒。該劇的拍攝地點鹿兒島縣的許多本地酒廠也希望註冊這壹名字,卻因為NHK搶先了壹步而無法如願。其次,根據日本商標法第三條,像本土汽車品牌本田、豐田、鈴木等這些具有長年的實際使用,並且得到廣泛認可的名字,也可以註冊成商標。另外,日本商標法的第四條規定,名人逝世後50年,其名字方可被註冊為商標,例如明治維新時代的維新誌士阪本龍馬,末代幕府將軍德川慶喜等。此外,考慮到同名同姓的情況,註冊者必須得到同名同姓者的同意方可註冊,但這種可能性很低。
法國:允許姓氏註冊為商標
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在第711?1條規定:商標或服務商標指用以區別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務可用書寫描繪的標記。由此可見,法國的法律是允許以姓氏作商標進行註冊的。
法國商人經常把自己的姓或者姓名註冊為商標,通過商業運作推銷自己的創意和產品,而國家也早就對此出臺了法律來規範和保護。世界級品牌卡地亞、克裏斯汀?迪奧、路易?威登等都是法國人姓名商業化成功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