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的12個判斷標準是為了區分商標在註冊時出現重復,被認定為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判斷標準。
商標近似判定標準如下: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排列順序不同,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判定為近似商標;
3、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判定為近似商標;
4、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判定為近似商標;
5、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判定為近似商標;
6、商標文字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判定為近似商標;
7、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8、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判定為近似商標;
9、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或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判定為近似商標;
10、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判定為近似商標;
11、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的圖形商標,判定為近似商標;
12、組合商標原則上是進行分要素審查,即如組合商標中的漢字、外文、字母、數字、圖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商標是用以識別和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誌。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