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與品牌二者概念不同:
(1)商標是指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組合構成的,使用在商品或服務分類上,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不同來源的標誌;
(2)品牌是給擁有者帶來溢價、產生增值的壹種無形的資產,它的載體是用於和其他競爭者的產品或勞務相區分的名稱、術語、象征、記號或者設計及其組合,增值的源泉來自於消費者心智中形成的關於其載體的印象;
2、商標與品牌的價值來源不同:
(1)商標是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其價值不僅來源於知名度的大小,更來源於其合法性。註冊商標要比未註冊商標的價值更大;
(2)品牌的價值主要源自產品的質量和消費者的信任;
3、商標與品牌的構件不同:
(1)商標的構件主要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以及聲音等,都是有形的;
(2)品牌的構件則由有形和無形兩部分構成。有形的部分包括:名稱、圖案、色彩、文字、符號等;無形的部分包括:品牌傳播、促銷、維護、管理、銷售、公關等;
4、商標和品牌的使用時效不同:
(1)商標的使用時效則取決於法律,而品牌的使用時效取決於市場;
(2)品牌則不同,即使法律允許企業繼續使用,但如果品牌的市場接受度持續降低,品牌也就失去了生命力,面臨消亡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