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註冊商標專用權包括哪些?
商標專用權應當包括 1、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利在其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註冊商標。 2、獨占權: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3、許可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4、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商標註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5、設立抵押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利在經營活動中以其註冊商標設立抵押。 6、投資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利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將其註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 7、轉讓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利通過法定程序將其註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 8、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二、註冊商標人的義務有什麽?
1、 商標註冊人應當對其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負責。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時,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 2、商標註冊人應當嚴格按照商標法律的有關規定正確使用其註冊商標標使用中應註意的問題 (1) 註冊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註冊證》上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 (2) 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3) 商標註冊人超過《商標註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其註冊商標,並標明註冊標誌的,是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4) 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 (5) 商標註冊人有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如果註冊商標自核準之日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 (6)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應當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設立抵押權,投資權,轉讓權都屬於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註冊人對於使用註冊商標的產品和服務質量負責,可以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要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產品質量。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不能隨意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或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