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商標註冊 - 濮陽公積金提取新政策

濮陽公積金提取新政策

濮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保證住房公積金使用方向,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保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監督員)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新或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三年的;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

(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六條職工本人及其無經濟來源的配偶、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災害,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經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七條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支付房租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不足的,可以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但須經被提取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在管理中心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用於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提款額度

第九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在購房合同簽訂後壹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經批準後壹年內提取,但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

第十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和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時,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貸款本息。

第十壹條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時,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

第十二名1退役;2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3.出國定居;4.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三年的;5 .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註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憑證的提取

第十三條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職工同時向配偶、父母或子女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相關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等)原件及復印件。)和各自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並由相關人員親自簽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按下列要求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壹)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房屋產權監管部門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首付款票據;已支付房款的,提供已登記的購房合同及全款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二)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地產買賣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和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四)建設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五條退休的,提供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或退休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濮陽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濮陽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八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及購房貸款余額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九條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提供房屋租賃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實際支付租金的稅務發票,以及單位出具的工資表原件和復印件。第二十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三年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失業證明。第二十壹條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第二十二條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員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出具的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繼承權、受遺贈權有爭議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第五章提取程序第二十三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向單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當核實,並加蓋單位公章。第二十四條職工持提取憑證和濮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批表》,向單位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退出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第二十五條經批準提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不允許提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允許提取的理由。第六章監督第二十六條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查驗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並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單位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並給管理中心和職工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二十七條單位為職工出具虛假住房公積金證明的,由管理中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二十八條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住房公積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九條管理中心所轄分中心、縣(區)管理部應當在管理中心授權範圍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申請商標撤銷需要證據嗎?沒有證據很難把握嗎?
  • 下一篇:生活中有哪些節能的小竅門?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