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企業可以接受投資者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股權和特定債權等形式出資。其中,特定債權是指企業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和按照有關規定轉換為股權的債權。
企業接受投資者非貨幣資產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對投資方式、程序和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接受投資者的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和其他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比例。
第十五條企業通過吸收直接投資或者依法發行股份等方式籌集股權資金的,應當制定融資方案,確定融資規模,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必要的審批程序,控制融資成本。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應當委托法定驗資機構依法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資本管理制度,在工商登記核準後30日內,根據驗資報告向出資人出具出資證明書,確定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在持續經營期內,投資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轉讓或者減少,投資者不得抽逃或者變相抽逃出資。
除《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回購本企業發行的股份。企業依法回購股份,應當符合相關條件和財務處理辦法,由投資者自主決定。
第十七條投資者實際出資超過註冊資本(含股票溢價)的,企業應當作為資本公積管理。
經投資者審議決定,資本公積用於增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可以用於彌補企業虧損或者增加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法定公積金後,企業留存的部分不得低於轉為法定公積金前註冊資本的25%。
第十九條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或者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時,投資者應當在履行財務決策程序後,辦理相關財務事項和工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按下列情況處理:
(壹)屬於國家直接投資、註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金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屬於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實收資本。國家分配資金時,對所有權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享有。
(三)屬於貸款貼息、專項資金補貼的,作為企業收入。
(四)屬於政府借貸、償還的資金,作為企業債務管理。
(五)屬於彌補虧損、搶救虧損或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
第二十壹條企業通過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方式籌集債務資金的。依法應當明確募集資金的用途,根據資金成本、債務風險和合理的資金需求做出必要的資本結構決策,並簽訂書面合同。
企業募集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產業規劃、自有資本比例等規定。
企業籌集資金,應當按照規定核算和使用,並誠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