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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就像商標壹樣不同。

1.企業名稱是由單詞組成的壹串有意義的字符。商標是由圖形或文字或圖形和文字組合而成的有形的彩色圖片。

2.企業名稱用於識別和區分企業,商標用於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企業名稱區分“人”,商標區分“物”。

3.企業名稱是法律要求的條件之壹。商標是人為附加在商品或服務上的符號,可有可無。法律沒有規定商品或者服務必須使用商標。

4.企業名稱必須在企業所在地註冊。未經註冊使用企業名稱是違法的。商標是自願註冊的,不註冊也可以使用,不違法。

5.企業名稱必須在企業進入市場前註冊,企業成立時就有了名稱。商標是企業進入市場後,為獲得其生產、制造、加工、選擇或經銷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專用權,並得到市場給予的保護而自願申請註冊的程序。在企業成立之前,商標可能不可用。企業沒有取得營業執照,不能申請商標註冊。

6.壹個企業只允許使用壹個名稱,但壹個企業可以註冊多個商標。企業名稱可以改,但商標壹旦註冊就不能改了。《商標法實施細則》中的“註冊商標變更”是指註冊項目的變更,而非商標圖形的變更。企業名稱註冊後,只要企業不提出變更,就終身有效。商標註冊後的有效期只有十年。有效期滿後需要再次使用的,應當續借,否則予以註銷。

7.《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中,企業名稱無需申請和註冊就應受到保護;商標在申請和註冊後必須受到保護,巴黎公約規定“在本聯盟壹國正式註冊的商標,與在本聯盟其他國家註冊的商標,包括在原屬國註冊的商標,沒有任何關系”。可見《巴黎公約》對企業名稱的保護很強,對商標的保護很弱。

8.企業名稱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列為人身權,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列為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因此,企業名稱的權利屬性具有雙重性。首先是人身權的屬性。人身權具有終身性,自企業成立之日起自然取得,於企業終止時消滅。商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被列為知識產權,也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列為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商標的權利屬性只有壹個,即“財產權”。財產權並不總是與生俱來的,也不是自然獲得的。

9.商標所有人可以允許他人使用他的註冊商標。企業名稱不得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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