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主要表示商品來源,彰示商品聲譽;字號則主要用於區分民事主體,彰示企業商業信譽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對於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之間的糾紛,應當區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進行處理。如果註冊使用企業名稱本身具有不正當性,比如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註冊商標作為字號註冊登記為企業名稱,即使規範使用仍足以產生市場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如果是不規範使用企業名稱,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的企業的字號,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依法按照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處理。相應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註冊商標作為字號註冊登記為企業名稱,註冊使用企業名稱本身即是違法,不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該企業名稱;如果企業名稱的註冊使用並不違法,只是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號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判決被告規範使用企業名稱、停止突出使用行為即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因此這種情況下不宜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企業名稱。規範使用企業名稱與停止使用或變更企業名稱是兩種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不能因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從而侵犯商標專用權就壹律判決停止使用或變更企業名稱。
具體情形指註冊商標是否實際使用,實際使用的區域,是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企業名稱登記是否在先,即使登記在後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理由,使用是否規範,是否存在突出使用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