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著作權授權糾紛的處理方式:
1.調解:是指糾紛發生時,當事人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組織可以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等部門,也可以是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版權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調解協議沒有法律強制力,不能強制執行。達成協議後,如果壹方反悔,拒絕履行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即失去效力,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2.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按照壹定的仲裁程序對當事人的爭議進行裁決的爭議解決方式。著作權仲裁由著作權仲裁機構進行,主要適用於著作權合同糾紛的解決。而且版權合同中必須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能進行仲裁。著作權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約束力。壹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指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壹種方式。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當事人之間調解不成,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反悔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執行仲裁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當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著作權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從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和違法活動所涉及的財物。
2.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哪些?
1.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演出等活動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造性成果;
2、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商標、特殊標誌的;
3、變相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等創造性成果;
4.擅自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註冊登記中以及在網站、域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的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及其他創造性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儲存、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6.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侵權行為。
知識產權侵權無利可賠。侵權行為已經造成實際損害的,需要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版權法
第四十九條
1.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