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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簽名權

法律分析:侵犯他人署名權的情況有兩種:壹種是在作者已經完成的作品上署名他人,或者在不是作者的作品上署名他人。第壹種情況,未經作者許可,構成侵犯署名權。因為未經他人許可而公開作者與作品的關系,應該會影響作者的署名決定權。

當然,未經授權在作品中使用作者姓名也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權。在這種情況下,屬於法條交叉的現象。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可以視為侵犯作者的署名權。對於第二種情況,根據以上分析,首先可以肯定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這就好比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了他人的註冊商標,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姓名權也是標記權)。但是否侵犯了署名權?就藝術作品而言,我國《著作權法》將“制作、出售他人署名的藝術品”視為侵權行為,因此有人認為藝術作品中至少已經包含了上述兩種情形,這兩種情形都屬於侵犯他人的署名權。

認為未經授權在非作品上署名只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權,不能侵犯他人的署名權。因為署名權是決定公眾作品和作者身份的權利,沒有作品就沒有署名,所以不存在侵犯誰的署名權的問題。就我國而言,僅僅通過認定侵犯姓名權來保護作者尤其是著名作家的權利顯然是不夠的,因為有時冒名署名不僅會損害他人的人格或其作品的市場價值,還會直接損害購買者的利益,擾亂正常的文化市場。這些都是現有的姓名權、名譽權相關規定難以補救的。鑒於現行法律很難對第二種情況進行有效救濟,為了公平起見,引用侵犯署名權的相關規定來公開審理此案,並非沒有道理,但從法律角度來說,並沒有意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輯的《伯爾尼公約指南》認為,確認作者身份的權利包括禁止假冒他人將作者的名字加在非作者的作品上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二項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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