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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標權行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侵害商標權行為的例外情形有:

1、合理使用;

2、權利用盡;

3、先用權;

4、在先權利。

商標侵權行為有以下四條構成要件:

1、必須存在違法行為。即行為人客觀上使用註冊商標,既沒有取得商標權利人的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其行為具有違法性。行為人壹開始使用商標時沒有取得商標註冊人的授權或許可,但事後得到其許可或追認,或者是商標註冊人在得知這壹情況後不理不問、表示默認,這種行為不存在違法;

2、必須有損害結果的發生。商標權是壹種無形的知識產權,對其造成的損害結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質損害,也可能是無形的經濟損失,或者是兩者兼而有之。具體可表現為商標權利人的產品銷量下降,利潤的減少,因制止侵權而造成生產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標信譽度降低、遭到消費者投訴等;

3、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損害後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這種因果關系具有多樣性,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如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也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如為侵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4、行為人的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的商標已經核準註冊自己無權使用,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過失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知道他人的商標已經核準註冊的情況下,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第六十四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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