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糾紛是指因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如侵犯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乃至債權等。在許多情況下,行為人或負有侵權責任的人除了賠償損失、返還財產外,還可能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責任。在侵權案件中,律師費是由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了被侵權人的權益。律師費是被侵權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因此,律師費納入侵權人的賠償範圍,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
侵權責任的壹般要素如下:
1,違法行為。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2.破壞性事實的存在。既包括對公私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系。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由法律的強制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設定。該義務對每壹個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普遍適用性,違反該義務構成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