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是有關獲得、行使和保護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法律。著作權是法律賦予作者因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享有的專有權利。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
壹、享有著作權的主體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領域內的作品。需要指出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壹)必須是自己創作的,不是抄襲別人的;(二)必須是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範圍內的創作;(三)必須具有壹定的表現形式;(四)必須是不屬於依法禁止出版、傳播和作品。
三、著作權的內容主要是著作權人的權利義務。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如發表權、署名權、廣播權、放映權等。同時,著作權人也應盡壹定的義務,即對其權利作了適當的限制。
四、著作權的特點是:(壹)作者因創作作品自動產生著作權,不必履行登記、註冊手續;(二)專有性,即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三)地域性,即除加入國際公約或締結雙邊協定外,壹個國家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四)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除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不受保護期的限制外,其他權利都有壹定的有效期限。
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來,我國制定、實施過壹些保護著作權的辦法,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法人依法享有著作權(版權)。1990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的第壹部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這對於健全著作權的法律制度,保護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調動知識分子的積極性,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對於完善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我國已有了專利法、商標法,加上著作權法,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體系基本完善了),促進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對外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