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註冊不當商標撤銷裁定申請書當商標撤銷裁定申請書是指:對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認為註冊不當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撤銷該商標的文件。註冊不當主要是指:(1)以欺騙手段或違反法律程序註冊的商標;(2)屬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商標;(3)不具有顯著特征的或不具有區別作用的商標;(4)屬不正當競爭行為註冊的商標;(5)其他註冊不當的商標。註冊不當商標撤銷裁定申請書是指對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認為註冊不當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撤銷該商標的文件註冊不當商標撤銷之法律思考廣東古今來律師事務所——蔡淩波律師商標是用於區別不同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或品質的標誌,是特定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商業信譽的展現。商標在商品或服務上的穩定使用使商品或服務的品質與商標產生聯系,加上商標本身的顯著性,商標具有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者的功能,正是商標的區別功能將特定的商品和服務與其來源者的商譽直接聯系在壹起,並最終影響到經營者經濟利益實現。商標背後承載的實質是商品或服務來源者的商業信譽,社會公眾對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信賴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品牌選擇,商標權也就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的壹種,受到商標法保護,商標權人對商標不僅享有壟斷性的獨占使用權,而且可以禁止他人實施妨礙商標權人權利實現的行為,商標權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世界各國的商標法律制度中,商標獲得保護主要是通過註冊和使用兩種方式實現,我國商標法對商標權的取得以商標註冊為條件,商標權也稱為註冊商標專用權。經合法註冊的商標,商標權人享有獨占使用並排斥他人幹涉的權利,不僅可以通過自行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方式獲得使用權的壟斷,而且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商標權人相同或類似商標,即是商標權的擴充效力。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絕對性,決定其設立本身應當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如果是註冊商標通過不正當手段或者損害他人權利的方法取得註冊,他人的合法權利就可能與這種具有權利表征的商標權發生相互沖突甚至被排除在外,不當註冊人商標卻獲得了非法的利益。以不正當方法獲得的註冊商標,本身就缺乏合法性基礎,以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為代價,如果對其專用權仍維持不變,則與法律的公平價值背道而馳,與商標有關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以及世界各國的國內立法都普遍確立了不當註冊商標的撤銷制度,賦予相關利害關系人對該註冊商標申請撤銷的權利。我國2001年10月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修訂後商標法有關不當註冊商標的規定,反映了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對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的切實履行,也使我國商標立法與國際的進壹步接軌。商標法第四十壹條具體規定了可申請撤銷的註冊商標的情形,包括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均可申請予以撤銷。其中有因為商標構成本身使用了法律禁止的標誌,或者缺乏顯著特征,或者損害了社會公***利益(主要為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也有第十五條規定的商標註冊代理人自己註冊情形,第十六條規定的惡意使用地理標誌情形。在這些情形中,屬於駁回申請的絕對理由,壹般通過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實質審查就可以比較容易避免。本文探討的不當註冊商標是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違反馳名商標特別保護和第三十壹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或者惡意搶註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情形,並力圖從誠實信用和不正當競爭的角度,在對商標註冊的不正當性基礎分析中論述其可撤銷性。壹、惡意搶註的不當註冊商標之撤銷商標權的獲得保護方式有“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之分,我國商標法實行的是註冊保護,但在“註冊原則”國家,仍有“使用在先”和“申請在先”原則之分,我國商標法對商標註冊實行的是“申請在先”原則為主,“使用在先”原則為輔,即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則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這壹規定同樣適用於服務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權將會授予“申請在先”的申請人,“使用在先”只是在發生同時申請時作為補充適用的依據。在壹般情形下,除了國家強制規定必須進行註冊才能使用商標外,如在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上使用的商標,法律並不禁止未經註冊的商標的實際使用,但使用本身並不導致使用人對商標獲得專用權,商標必須經合法註冊之後才享有法律保護。商標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該條禁止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即禁止惡意搶註的行為,強調了申請註冊商標的主觀善意。有的觀點認為這是對“註冊保護”原則的超越,惡意搶註是侵犯了“在先使用”者先行申請的“在先權利”,但筆者認為,在我國實行壹般的“註冊保護和申請在先原則”條件下,商標的在先使用者並不享有任何“在先權利”,單純的在先使用並不具有禁止他人使用和排斥他人申請註冊的效力,更不能對抗善意的註冊行為。法律禁止惡意搶註的行為,是因為惡意搶註是壹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惡意搶註行為可撤銷性的法理基礎是行為的不正當競爭性。惡意搶註者利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所創造的商業信譽,企圖通過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效力排斥他人的使用,將他人的勞動成果據為己有,是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惡意搶註者獲得商標註冊後,因為商標的識別性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絕對性,商標在先使用人並不像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或準備就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的專利在先使用人壹樣享有在先權利,可以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權利人可以禁止壹切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類似商標的行為,商標在先使用者根本就不存在繼續使用的權利依據。如果繼續使用,反而會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惡意搶註”也就無異於“掠奪行為”,在先使用人對商標的廣告宣傳投入、對產品或服務質量的努力以及因此所創造的商業信譽的無形資產,都被壹“註”而空,遭受的往往是巨大的損失,惡意搶註人卻以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利。商標立法如果僵持“申請在先”原則維持惡意搶註商標效力,就沒有考慮這種具有權利表征的商標權背後的不正當性,商標法維護商信譽,保障公平市場競爭秩序的目標也根本無法實現,所以,商標法設立利害關系人申請撤銷的救濟制度。惡意搶註商標的可撤銷性在於其本質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以,並非任何將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標進行註冊的行為都是可撤銷的。惡意搶註應當符合以下構成要件:(1)、被搶註商標必須是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壹定影響是商標因被實際使用而在消費者和社會公眾中所建立的壹定的商業信譽,沒有影響的商標即使被註冊,註冊申請人也沒有不正當利用其已經建立的商業信譽,不能根據惡意搶註理由申請撤銷。(2)、客觀上具有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的行為。(3)、主觀上具有搶註的惡意。基於“惡意不受保護”的法律觀念,行為人主觀善意還是惡意對認定註冊商標是否應當撤銷具有重要意義。惡意是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民法上的惡意分為認識主義與意思主義的惡意。意思主義的惡意,指動機不良的故意,即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而行為①。蓄意地、有目的地實施違法行為的心理狀態。即行為人不僅預見其行為必然造成違法後果且有意識地實施該行為,而且內心就是以促成該違法後果為目的②。商標惡意搶註就是明知他人使用在先並具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利用他人的疏忽或未及時註冊的機會,進行搶先註冊獲得專用權,進而禁止在先使用人繼續使用,以達到非法奪取商標信譽的目的。惡意行為人具有不正當的目的,如果註冊人是善意取得註冊,即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他人已經使用某壹商標並建立壹定的商業信譽,申請註冊沒有不正當利用他人商譽的目的,在先使用與註冊申請只是偶合情形時,善意註冊就不符合撤銷條件。善意和惡意屬於人的內心狀態,必須綜合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和外部環境條件,才能作出綜合判斷,但這卻是非常的重要。實踐之中,有些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將別人正在使用但未經註冊的商標大量進行註冊申請,壹個企業甚至有數十個註冊商標,但其目的並非通過使用來區別自己商品與其他相同或類似商品,而是在獲取註冊後,利用商標專用權的禁止效力向實際使用人提出侵權訴訟並要求賠償損失,此類行為明顯屬於惡意搶註行為,在先使用人只能通過申請撤銷其註冊商標的方式才能以徹底的方式真正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是最好的方法。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不當註冊商標之撤銷商標法修訂前並沒有“在先權利”的明確規定,只是在《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註冊的”列為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可以申請予以撤銷。修訂後商標法第九條、第三十壹條將“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明確納入到立法之中,但是對於“在先權利”的具體含義沒有作出解釋或進行列舉。壹般認為,在先權利是指他人在註冊商標申請人提出註冊商標申請以前,已經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權利③。在現代民法“社會本位”發展潮流中,法律在註重保護個人權利的實現同時,也關註個體權利實現所依賴的社會秩序本身,個體權利的行使不能損害社會公***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能不正當地以犧牲他人合法權利為代價使自己獲取利益,“權利不得濫用”成為壹項法律原則,都是法律對個人權利的必要限制。註冊商標申請獲準的後果是取得商標專用權,在以平等為核心的民法領域,沒有任何理由可賦予商標專用權享有優先於其他權利的地位,商標權的創立也就不能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行為人申請註冊商標權以前,他人已經合法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或商號權、著作權、地理標記,自然人姓名或肖像權等,從法律價值上都具有平等性,受法律的平等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時,法律必須作出擇壹選擇,而註冊商標專用權沒有優先性,保護在先權利,維護既得利益會更趨公平。撤銷註冊是在先權利人排除不當註冊商標損害的壹條根本途徑。《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立法部分)》對在先權利的規定具有很好的參考性,該法典第711—4規定侵犯在先權利的標記不得作為商標,尤其侵犯:1.在先註冊商標或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所稱的馳名商標;2.公司名稱或字號,如果在公眾意識中有混淆的危險;3.全國範圍內知名的廠商名稱或標識,如果在公眾意識中有混淆的危險;4.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5.著作權;6.受保護的工業品外觀設計;7.第三人的人身權,尤其是姓氏、假名或肖像權;8.地方行政單位的名稱、形象或聲譽。④在先權利是申請前既已產生的合法權利,註冊商標與在先權利沖突時,在先權利可以對抗商標註冊,在先權利人有權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的主觀善意和惡意對與損害在先權利的註冊商標撤銷沒有影響,不論註冊申請人主觀善意或惡意,並不減損在先權利受法律保護的效力,註冊申請人如果出於惡意,則屬於侵權行為,撤銷註冊為必然結果。如果系善意行為,因對在先權利實現造成損害,在先權利的對抗力並不喪失,只有撤銷註冊商標才能除去權利障礙。三、違反馳名商標之特別保護的不當註冊商標之撤銷《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成員國負有對馳名商標特別保護的義務,“(壹)商標註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壹項商標在該國已成為馳名商標,已經成為有權享有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時,而另壹商標構成對此馳名商標的復制、仿造、或翻譯,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於造成混亂時,本同盟各國應依職權——如本國法律允許——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該另壹商標的註冊,並禁止使用。商標的主要部分系抄襲馳名商標或是導致造成混亂的模仿者,也適用本條規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第十六條已將馳名商標保護進壹步擴展到服務商標,但“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第六條之二原則適用於與使用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不相類似的前提條件是:將有關商標使用於此類商品或者服務將暗示這些商品或服務與註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而且註冊商標所有人之利益將有可能因此種使用而受損。”⑤馳名商標因具有的高度的公眾知曉程度和可信賴性,承載著商品或服務來源者的巨大商業信譽,不正當競爭者通過不正當手段不公平地利用馳名商標的商譽行為,嚴重損害了馳名商標權人的利益,國際公約要求給予馳名商標予以特別保護,馳名商標的禁止效力不僅及於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在並不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商標也被禁止。巴黎公約規定了所有人享有請求拒絕註冊、撤銷、禁止使用權利。對馳名商標進行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後申請註冊或使用,實際是壹種損害馳名商標的“商標淡化”行為。商標淡化是指減少、削弱馳名商標或其他具相當知名度的商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損害、玷汙其商譽的行為。⑥馳名商標是其權利人通過市場競爭中的不斷努力,以自身產品或服務的品質、特點、用途優勢所長期積累的商業信譽的集中體現,因為馳名商標的高度知名性,商標本身成為社會公眾區別商品並作出選擇的重要依據,商標本身就使人自然產生對商品或服務來源和品質的信賴。前述淡化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後申請註冊或使用行為,首當其沖就損害了馳名商標人的利益,未經支付對價而將他人馳名商標體現的商業信譽而加以使用,本身就具有不正當性,如果馳名商標在眾多商業領域被使用,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與識別性就會受到削弱,商標與良好品質的商品或服務的穩定聯系將會被沖淡,馳名商標承載的信譽必然受損。如將馳名商標註冊到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無疑是對他人已經建立的商業信譽“竊取”,並在獲得商標專用權基礎上排斥他人使用。但“搭便車”卻是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淡化行為人正是利用馳名商標人高度的商業信譽,容易使人聯想使用人與馳名商標權人存在某種關系,使同業競爭者因其不正當的手段處於劣勢,巴黎公約第十條之二(二)就規定:“凡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競爭。”,復制、摹仿或者翻譯馳名商標進行申請註冊或使用,實質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利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第四十壹條則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的註冊商標,可申請予以撤銷。我國對馳名商標特別保護的規定與前述國際公約的內容仍有壹些差距,巴黎公約和Trips都沒有限定於註冊商標,未經註冊但構成馳名商標受同等保護。我國商標法同樣規定未經註冊的馳名商標可以獲得保護,但在具體的保護內容上卻根據是否在我國進行註冊而給予不同的對待。對於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只要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行為容易造成混淆的效果,不論是否已經在中國註冊,馳名商標具有絕對擴張效力,壹律禁止註冊和使用,如果已經獲得註冊,則撤銷理由得以成立;對於在不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只有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並且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行為達到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利可能受到損害的程度時,馳名商標才具有絕對擴張效力,雖然構成馳名商標,但未在中國註冊的,則沒有擴張效力,不能對抗在不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的註冊行為,也不能申請予以撤銷註冊。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公平地利用馳名商標的高度商業信譽,可能損害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或對其聲譽造成影響,企圖以造成混淆的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使已經註冊,馳名商標權人仍可行使請求撤銷權,馳名商標因法律的特別保護具有更強的禁止效力。結語:誠實信用原則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則,工商業經營活動不能脫離誠實信用的控制,商標註冊權取得也無例外,“惡意搶註”和“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造成混淆”的行為都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利益。侵害在先權利的註冊商標雖然不以惡意為條件,但是卻與既得權利沖突,以犧牲他人合法權利為代價來實現利益,商標權還無法找到足以正當理由讓法律作出這種選擇。惡意搶註、侵害在先權利、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造成混淆獲得註冊的商標,都因為權利設立的基礎存在嚴重瑕疵,法律對不當註冊商標的撤銷制度只是補救方法,目的是恢復公平的利益狀態,對於利害關系人而言,卻是有效的根本途徑。商標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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