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案引發的困惑及思考
(壹)在法律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是否可以根據基本的法律原則、法律的內在精神受理案件並作出裁判?
“親吻權受傷害”案:陶某被吳某駕車撞傷,車禍造成陶某上唇裂傷等多處傷害,構成十級傷殘。陶某認為,由於上嘴唇殘留了片狀疤痕,讓她每次與丈夫親吻時都會疼痛,造成心理障礙,陶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法院認為,親吻權的提出於法無據,對陶某不能親吻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吳某侵犯了陶某的身體權、健康權,應給付5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性權利受損害”案:某環衛所駕駛員徐某,在工作時間駕車倒車時,將正在卡車後幫助關車門的張某撞傷,法醫鑒定結果為:因外傷致陰莖勃起障礙。張某的妻子王某認為,丈夫因車禍喪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嚴重損害。夫妻二人以環衛所為被告起訴,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5萬元,其中包括性權利受損害的精神損失賠償。法院認為,性權利是公民健康權的壹個方面,王某作為妻子的性權利受到侵害,法院判決環衛所賠償張某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10萬余元,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兩個案例中,前壹個案件的訴求未得到法官的支持,因為法官認為“親吻權”是壹種推定的權利,後壹個案件的訴求得到法官的支持,因為法官認為“性權利”是公民健康權的壹個方面,是壹種法定權利。事實上,性權利顯然是中國的民事法律未明確規定的壹項權利,對於由它引起的訴訟請求,法院不僅坦然接受,而且作出有利於原告的賠償請求。不管審判該案的法官如何解釋,其裁決的依據顯然不是源自於法律的明確規定,而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內在精神。而同樣是法律未明確規定的權利,親吻權就未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在僅有法律原則而無法律規則的情況下,法院能否直接援引該條原則裁判案件?
違反“忠誠協議”案:曾某與賈某登記結婚時簽署了壹份“忠誠協議書”,協議約定,夫妻婚後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還約定了“違約責任”:若壹方在婚姻存續期內由於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背叛另壹方的不道德行為,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婚後不久,賈某便發現丈夫不僅與前妻繼續來往,也與其他女人有染,便起訴離婚並請求賠償。法院認定“忠誠協議”有效,判決曾某支付原告違約金30萬元。
(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是否可以根據法律原則而不是法律的明確規定進行裁判?
“第三者”遺贈案:已婚的黃某與張某公開以夫妻名義租房同居,後黃某被確診為肝癌晚期,住院治療期間,張某陪侍在黃某的病床前。黃某立下壹份公證遺囑,將其去世後的住房補貼、公積金、撫恤金和原住房售價的壹半贈給張某。黃某去世後,其合法妻子蔣某拒絕執行遺囑,張某遂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決蔣某履行遺囑。壹審法院以該遺贈協議違背“社會公德”而宣告該協議無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盡管遺囑形式上合法,但其內容卻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利益;另外,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婚姻效力的壹種具體體現,蔣某本應享有繼承權,黃某將財產遺贈給張某,實質上剝奪了蔣某的合法繼承權,違反法律,應為無效,遂判決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