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總承包商:_ _ _ _ _ _ _ _(以下簡稱總承包商),註冊商標:_ _ _ _ _ _ _,地址:_ _ _ _ _ _ _,分包商:_ _ _ _ _ _ _(以下簡稱分包商),註冊事務所:。詳細條款在附表1中規定,以便分包商了解總合同中包含的所有條款(除了關於總承包商價格的詳細條款),並同意按照附表2中規定的文件所述履行工程,現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壹.口譯
1.在本分包合同(以下簡稱本名稱)中,除非另有說明,下列名稱具有特定含義:
“總合同”是指其內容在附件1中引用和規定的合同。
“分包合同”指附件2中規定的合同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可能附在此類其他文件上的標準印刷條件。
“分包工程”是指附表2所示文件中描述的工程。
“總工程”是指總合同中規定的工程。
術語“雇主”、“工程師”、“工程師代表”、“施工車間”、“臨時住房”和“施工現場”分別在總合同中定義。
“價格”是指為履行附表3中規定的分包合同而支付給分包商的金額,或因替換和調整分包工程而根據分包合同應支付的金額。
二、壹般規則
2.1分包商應按照分包合同的規定執行、完成和維護分包工程,且必須令總承包商和工程師滿意。所謂的滿足,壹定是合理的。
2.2根據第4條的規定,分包商應提供履行、完成和維護分包工程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車間、臨時房屋和所有臨時或耐用設備。
2.3除非事先獲得總包商的書面許可,分包商不得將本分包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利益轉讓給他人,或將本分包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分包給他人。
之所以必須規定,是因為分包商經常私自轉讓或者按照分包合同的規定收取壹些屬於他的錢。
3.1分包商應充分理解和清楚本總承包合同的所有條款(除總承包合同規定的合同總價和工程量清單中的估算單價等外。).如有必要,分包商可自費向總承包商索要總承包合同的原件。(不含價格)
3.2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規定,分包商應忠實地履行、完成和維護其分包工程,以免因其相關方面的疏漏而構成總承包商的失職和不履行總合同規定的義務;分包商(除非另有規定)應承擔並履行總合同中與分包合同相關的所有義務和責任。
本條款中沒有任何內容可以構成分包商和業主之間合同關系的默契。
3.3如果分包商損害分包合同,導致總承包商未能履行其責任,並造成索賠、索賠、訴訟、損失和費用,分包商應予以賠償。
3.4分包商應確認其損害和違反分包合同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承包商損害和違反總合同,並因此對總合同和其他人的損失負責。此類損失和費用必須經雙方同意,作為分包商失職可能造成的後果。
4.1關於施工期間腳手架的提供和使用(略)
4.2總包商應在現場提供第四附表中規定的施工車間和其他設施,以方便分包工程_ _ _ _ _ _ _ _ _ _(其他略)的實施。
三、現場施工及通道
5.1分包商必須遵守總承包商的相同工作時間、所有合理的施工規章制度、材料到達和離開現場的時間等。(其余省略)
5.2為了使分包商能夠按照分包合同順利進行施工,總承包商必須使分包商能夠進入現場的壹個或幾個部分並使用進場道路。但是,分包商不能認為自己占據了控制現場的任何部分。
5.3分包商應允許工程師及其代表、雇員和總承包商在施工時間內方便地進入分包工程場所和施工現場,以便在_ _ _ _ _ _ _準備和儲存材料。
四。開工和竣工
6.1分包商必須在收到總承包商的書面指示後十天內進入現場並開始執行分包工作,並努力工作,不得延誤。但是,除非情況完全超出分包商的控制範圍或得到總承包商的批準。但是,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分包商仍應在第三附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分包項目任務。
6.2在分包項目的執行中,由以下幾點引起的延誤:
A.環境原因或突發事件(合同中分包商的失職除外)使總承包商延期完成總承包商項目。
B.因被責令對分包項目進行變更,逐壹調整,但不能引用(a)段。
C.由於總承包商違反分包合同。
如出現上述情況,分包商有權要求延長任務以示公平。這裏必須明確的是,本款(a)所列舉的任何情況都必須在分包商有權延期完成任務的前提下進行,即分包商必須在障礙開始後14天內書面通知總承包商,且要求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總合同規定的延期期限。
6.3如果附表3中規定的幾個分包項目需要幾個不同的完工期,則應將其視為本條各款含義範圍內的壹個完整的分包項目。
6.4本條不包含分包商將在收到總承包商的書面通知(如第6.1款中所提議的)之前的任何時間到場完成任務的任何暗示。
動詞 (verb的縮寫)指示和決定
7.1分包商受第8條約束,在收到總承包商的書面通知後,必須服從工程師及其代表對工程變更的指示和決定。無論總承包合同中是否有規定,都應遵循變更。由於符合變更的工作,分包商將向總承包商收取費用,並享有總承包商根據總合同向發包人收取費用的同等權利。此外,如果工程師的指示和決定根據總合同被認為無效或不適當,分包商可以在履行其義務後向總承包商索賠其額外的合理費用(根據14條)。但分包合同中因分包商失職而產生的費用不包括在內。
7.2總承包商有權對分包工程發布命令和裁定,特別是工程師對總合同有同樣的權力,分包商也有同樣的義務遵守。並與總包商享有總包合同項下的同等權利。所謂總承包人的權力,包括在任何情況下都要使用的權力,不管總承包合同下工程師有沒有使用這種權力。
8.1分包商必須根據以下情況變更、增加或省略分包工程:
A.根據總承包合同中規定的並經總包商書面通知確認的工程師指示,或
B.發包人與總包商約定由總包商書面通知的事項。
C.總承包商書面通知分包商的事項。
總承包合同下工程師發出的任何有效指示所引起的分包工程的變更,必須經總包商確認(根據A款),方可作為分包工程變更的依據。
六、工程變更
8.2分包人不得直接聽從發包人和工程師關於分包工程變更的未經確認的指示。如果分包商收到此類直接指示,必須立即通知總承包商的代理人或總承包商的工頭。如果妳收到直接的書面指示,妳也必須付給他。分包商只應遵守總包商的書面指示,該指示將盡快送達總包商。
8.3除上述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對分包工程進行任何變更或修改。
七。項目變更部分的估價
9.1所有經授權變更的分包工程的估價應根據本條款並根據附表3中所列的金額進行調整。
9.2授權變更項目的計價應根據分包合同中類似項目的單價進行計算。如果沒有這樣的單價,或者單價不適合報價,另壹個預估價必須公平合理。所謂公允合理的估價,是指總承包合同中同壹變更項目的估價。
9.3對分包項目的授權變更構成對交鑰匙合同項目內容的變更,必須由工程師進行檢查和測量。應考慮將分包項目中的價格作為計算變更項目價格的基礎。總承包商應允許分包商參加工程師的檢驗和測量,且總合同項下的此類檢驗和測量也應包括分包工程變更的部分,並應相應估價。
9.4除非本分包合同的附件“工程數量清單”中明確規定了相反的條款,否則本清單中規定的工程數量不應被視為分包商成功完成工程數量的限制。但實際完工清單中規定的超出部分,必須照常進行檢查、測量和估價,其性質與項目授權完全相同。必須對附表9.3中的原始價格進行必要的增加和刪除。
八。通知和索賠
10.1在不損害總承包合同第三條所涉及的整體利益的前提下,總承包方必須按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工程師或發包人提交統計報表、賬目和通知;同時,分包商還應向總承包商提交書面統計報告、賬目和通知,以便總承包商履行合同義務。上述書面文件必須盡快提交,以便總包商有足夠的時間及時履行合同義務。
這個協議的目的是分包商經常使用他不知道(他應該知道)的理由。為了得到原諒。需要註意的是,這樣的統計報表、賬目、通知和他的報告正是總包所需要的。
10.2當分包商遵守本款的規定時,鑒於分包商在實施分包工程中所付出的艱苦勞動和為克服困難環境所遇到的人為障礙,總承包商應采取壹切合理的步驟獲得可向發包人索賠的經濟利益。分包商應在足夠的時間內向總包商提供所有的信息和協助,以便總包商向發包人索賠該利益,總包商在從發包人處收到該等經濟利益時,應公平合理地按比例分配。但是,分包商在執行分包項目時遇到的情況、障礙和環境與項目的執行無關,總承包商對此不承擔責任,因為分包商自己提出的支付足夠的工程價款的建議應被認為是正確和令人滿意的。
10.3如果分包商違反本條第(1)款規定的原因,且總承包商難以向發包人追回總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款項,總承包商可從因該違約而屬於分包商的款項中扣除部分金額,且不損害總承包商的補救。
九、車間材料和財產
11.1總承包合同規定提供施工車間、臨時車間和材料。這種財產在某些情況下屬於雇主。為了實施分包工程,施工車間、臨時車間、材料和材料由分包商提供,但為了實施總承包工程,財產必須由分包商直接移交給總包商,才屬於發包人。
11.2其他關於工廠、車間的規定與疏浚、填海無關(此處略)。
X.補償
12.1分包商執行、維護和完成其項目。任何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的人(包括總包商的雇員和代理人)。財產損失,由總承包商負全部賠償責任,如總承包商遭受損失的所有費用、開支、開支也必須由分包商支付。
但如果總包商可以根據總包合同的規定向發包人索賠,則總包商不具有上述權利。
如果上述傷害和損失完全是由總承包商及其雇員和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分包商不承擔賠償責任。
12.2在總承包合同約定總包商負責賠償的情況下。分包商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向總承包商索賠。
XI。保險
13.1除非附表5第壹部分另有規定,分包商必須為本表中規定的人員可能遇到的風險辦理人身保險,保險期間從他們進入施工現場時開始,到他們履行義務時結束(如第14條規定)。
13.2總承包商必須保持附表5第二部分所列保險單的有效性,直至所有總承包商項目完成或總承包商承擔的項目風險結束。如果按照保險單規定,屬於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廠房、臨時房屋、材料或物品受到損壞,可以索賠,分包商應獲得賠償或損失的價值,支付兩個價值中較低的壹個,並申請可更換或修理的損壞或破損貨物的金額。除上述情況外,分包人還應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在總承包工程完工前承擔分包工程的風險。或者未按總承包工程規定分段完成的,必須等到分包工程的最後壹段完成,在此之前,分包人應自費承擔彌補分包工程中損失和損壞的責任。
13.3任何壹方在完全履行本義務之前的任何時候簽訂合同,都必須依賴本條的規定。努力實現和維護保險。任何壹方要求對方出示相應保險單及其交費收據的,按其辦理。否則,對方可以代為辦理保險,並從對方賬戶中扣除費用。
十二。維護和缺陷
14.1如果分包商在總承包工程完工前已完成了自己的工程或總承包工程根據總承包協議需要分段完成,且分包工程列在最後壹個分段中,則在這最後壹個分段完工前,分包商應保持其工程處於完整狀態,並修補其缺陷(無論何種原因)和彌補其不完善之處,直至總承包工程或最後壹個分段順利完工。根據第13條,分包商不得要求額外工作的額外付款,除非上述缺陷或不完善是由雇主、其雇員和代理人或總承包商的雇員和代理人的錯誤和疏忽造成的。
14.2總承包工程或屬於最後壹段的分包工程完工後,分包人應對工程進行維護,並應修復其缺陷,彌補其不完善之處。這種情況與總承包合同規定的總包商在同壹時間、同壹條件下負責此項補救工作是壹樣的。根據本款的規定,如果分包商負責修復工程的缺陷和彌補由於總承包商及其雇員和代理人的疏忽而造成的缺陷,總承包商不能援引總承包商授予他的相應權利,他應向分包商支付修復缺陷和彌補缺陷的合理價值。
十二。支付
15.1在分包工程執行期間,分包商應在總承包商提出的七天內按時完成。向總承包商提交書面通知,說明按分包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報價和在分包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價格。書面通知的格式和內容應符合總包商合理提出的圖紙,工程部分的報價應按分包合同中規定的單價計算。(未規定單價的,參照價格計算)。
15.2總承包商應根據總合同的規定按時及時申請付款,該申請應提及根據總合同申請的應付價款和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費用的金額以及分包商根據上述條款履行義務的情況。(3)當總承包人從發包人處收到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全部款項時,應在收到款項後七天內按分包合同中規定的單價計算數量(或指價格),但保留金應按附表(3)中規定的比例扣除。直至附表(3)所指明的保留期屆滿為止。
15.4總承包合同項下的付款,實際上是從總承包工程的保留金前半部分或後半部分中撥付的。(總承包商的工程是分段完成的,分包工程屬於最後壹段。)收到該款項後,總承包商應在7天內將分包合同中預留的保留金的前半部分或後半部分交付給分包商。
15.5在分包商根據第14條成功完成其任務後的三個月內或在總承包商根據其總合同獲得全部付款後的14天內(以較早者為準)——假定分包商已交付決算超過壹個月——總承包商應向分包商支付屬於分包商的價款和其他款項,這些款項應從後者已收到的款項中扣除。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總承包人在其合同的約束下受發包人的命令,或敦促分包人為了完成或維護分包工程而為發包人分配任務,則分包人在知道任務已按總承包人或發包人的命令完成之前,不得收到付款。
15.6總承包商不對分包商與其工程有關的事故、事件或執行問題負責,除非在工程師簽發與總承包商工程有關的維修證書()之前,分包商向總承包商提交了事故的書面索賠,或總工程分段完成時,分項工程屬於最後壹段。
十三。總承包合同的終止
16.1如果在分包商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完全履行其義務之前,總承包商以任何理由宣布終止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商應在此時間後以書面通知分包商的方式立即終止分包合同中規定的雇傭關系。此時,在第11條(材料產權)的約束下,分包商應盡快搬遷其施工車間並將其人員撤離現場。
16.2壹旦分包商的雇傭關系終止,本分包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將自動停止生效。引用第三條的規定:分包商可以收到全部價款,按照工程的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單價或價格計算,或者按照分包商在施工現場的全部正式完工的價格和分包商已經采購並保存在施工現場的材料的價格,加上他必須撤離施工現場的合理價格計算,但應扣除分包商已經收到的那部分價款。此外,如果在本合同終止之日,分包商已在施工場地外正式準備或安裝了用於分包工程中後續裝配的物品,則分包商應遵循總包商的合理指示,將該物品運送至施工場地或其他地方,以便分包商能夠收到該款項,如同其將該物品留在施工場地壹樣。本條規定在合同終止前不應影響任何壹方違反其義務時另壹方的合法權益,也不應影響分包商獲得終止前價格以外的任何款項的權益。
16.3因分包商違反分包合同規定,發包人宣布終止總承包合同的,不得援引前條關於支付的規定。在這方面,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權利是相同的,就像分包商因違約而放棄本合同壹樣,總承包商也選擇根據第(1)條發出終止通知接受對本合同的放棄。
十四。分包商違約
17.1如果分包商:
A.在總包書面催促下,仍不努力實施分包項目;或者
B.未按分包合同履行分包工程或總包商書面要求的其他義務,但仍未履行。
b .在總包商發出書面指示的情況下,拒絕或忽略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改善有缺陷的工程。或者
D.乙方破產,或與其債權人達成財產安排,或進行清算(為重新開業而自願清算的除外)。
如發生此類事情,總承包商可立即書面通知分包商終止其雇傭關系,占有分包商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施工車間和其他物品,並使用此類材料和物品完成維修分包工程,在他認為合適時,可出售部分或全部作為分包商欠他的款項的補償。
17.2當合同根據上述條件終止時,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權利和責任將是相同的,正如分包商放棄合同壹樣,總承包商也根據上述條件書面提交了終止的壹般規則,並選擇接受其放棄。
17.3總承包人僅可從分包人處接收分包工程,而無需根據本條發出終止合同通知,且可由其本人、其雇員或其代理人親自進行工程剩余部分的竣工和維護。在這些情況下,他也可以從分包商那裏收回他的合理金額,或者從即將屬於分包商的款項中扣除相當壹部分。
十五。爭論
18.1如果總承包商與分包商就本分包合同發生爭議,該爭議屬於本條規定的範圍,應提交仲裁並由雙方同意的人員作出最終決定,或者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應任何壹方的申請,英國土木工程協會的主任應臨時指定該協會進行仲裁。
18.2如果對總承包合同有爭議,且總承包方認為該爭議與分包工程有關或有關聯,且假設雙方未約定或指定仲裁員履行上述條款,總承包方可書面通知分包方要求將本分包合同中的爭議提交仲裁員(該仲裁員已負責總承包合同中的爭議), 如果仲裁員願意接受在這種情況下處理本合同中的爭議(以下簡稱* * *與仲裁員),仲裁員可在雇主的許可下,決定按照他認為公平可行的方式同時或先後處理爭議,並可決定分包商是承包商,雇主是承包商。 並將根據分包合同、總承包合同列舉具體事實來證明和判斷爭議。
18.3如果在雙方同意指定仲裁員調解本條第壹款之前,總承包人與發包人就總承包合同發生爭議,且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總承包人認為該爭議與分包工程有關,可以書面通知分包人撤銷本條第(1)款規定的事項。既然總承包商和分包商都不再提出,就不存在將此合同提交仲裁的問題。
19.1本文所述的“法令”是指1972年《財政法令》(經修訂)的第壹部分,“稅收”、“納稅人”、“應課稅品”等詞語與法令中的含義相同。
19.2分包商不得在價格中包含稅費,如他向海關關長繳納的稅費、許可證稅以及總承包商提供的應納稅項目,這些應在分包合同中規定。
19.3分包商在交付部分工程決算報表要求付款時,或提交的文件中包含上述情況時,不得將已完稅的款項單列項目並要求付款。
19.4.a .總承包商在向分包商執行第15條時,應在每次付款時支付壹筆額外款項,該款項相當於分包商在稅務局就已完稅貨物支付的稅額(如第15 (3)條所述)。
19.4.b .如果皇家海關授權並向總承包商簽發營業證書,總承包商應在每次付款時代表分包商填寫完稅發票,並將完稅發票記錄復印件連同付款單壹起提交給分包商。除上述情況外,總承包商不得開具完稅發票。如果皇家海關允許的納稅條件和營業證書發生變化或被撤銷,總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分包商。
十六。生效
19.5.a .當分包商根據第(4)款收到付款時(第(4)(6)款中引用的獨立核算和納稅申報的安排除外),分包商應立即準備並向總承包商交付壹份有效文件(格式與1972年規則相同-S.I. 1972/16544)。
上述總承包商蓋章
出席人:_ _ _ _ _ _ _ _(蓋章)
出席人:_ _ _ _ _ _ _ _(蓋章)
或通過上述總承包商:_ _ _ _ _ _ _ _(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