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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顯著性的商標 怎樣使用 獲得顯著性

商標的顯著性是商標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商標賴以存續的核心特征,當壹個標識不具有顯著性或者顯著性較弱的時候,通常不應被註冊為商標使用。然而,不容忽視的是,在生活實踐中有許多本身缺乏顯著性的標誌,但經過長期、持久的使用在相關公眾中形成了區分商品產源的後天特征,具備商標註冊的基本要求。故此,基於商標註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商標的顯著性分為“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兩種,固有顯著性是指某壹標誌本身就具有商標法所要求的顯著性。[2]而“獲得顯著性”是伴隨人們商標意識的不斷深入,原本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標識通過長期連續使用而被逐漸認可獲得顯著性。

壹、何為“商標獲得顯著性”?“商標獲得顯著性”是指原本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標識通過長期連續使用而產生新的含義,具備識別商品的能力時,該標識即被視為具備了顯著特征。[3]

商標的基本作用是通過壹定的標識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進而使相關公眾對不同商品進行區分,因此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才能起到識別商品產源的作用。“顯著性”在壹般意義上講,就是商標固有的區別於其他標識的獨立特征,“獲得顯著性”在我國屬於舶來品。在原來的商標法中也沒有“獲得顯著性”的規定,但隨著“五糧液”、“商務通”等大量特例的出現,2001年我國在《商標法》第二次修訂時,從立法上正式確認了“商標獲得顯著性”制度。

《商標法》第十壹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二、司法判例中“商標獲得顯著性”適用情況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商標確權行政案件是我國法院審理的重要案件類型之壹,近年來這類案件的數量也逐年增加,“商標獲得顯著性”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問題也隨之凸顯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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