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逝者權利概述
本文所說的權利是指公民的權利。公民的權得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某種權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壹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並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首先,公民的權利必須是憲法和法律作了規定的,從而受到國家的保障。其次,權利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個方面。也就是說,壹方面,公民有權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自己去實現某種行為;另壹方面,公民有權要求要求其他公民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去作或者不作某種行為,使本人得到壹定的利益或者實現某種願望,並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公民的權利,包括依法而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人身等各項權利。
以上所說的權利是指壹般公民的情況,但對已經去逝者來說,某些權利會隨著逝者的死亡而消滅(中止),但另壹些卻被保留下來。這些被保留的權利,也不會像生人壹樣是完全的權利,而是部分的權利。即逝者不可能通過自己作為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權利,只能通過不作為或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權利。
如公民的榮譽權,生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這在法律上稱為作為的實現方式。死人就不能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這項權利,但如果逝者生前努力工作,有關組織可以追授他這種權利。而生前沒有獲得,死後也沒有被追授的,就永遠不再有這種榮譽權。如果逝者生前曾獲得過某種榮譽,這種榮譽權並沒有隨逝者的死亡而中止,而是被永遠地保留下來。這種榮譽權是要求他人不得侵犯的方式享有的。
二、逝者的權利
逝者所享有的權利是我國憲法的基本法律所規定的。
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憲法的這壹條款規定了公民的人格權不受侵犯。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壹條又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逝者的人格權並不隨逝者的死亡而消滅。
逝者仍享有的權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壹)人身權
人身權利是指與公民人身不可分離,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的範圍比較廣泛,壹般公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
1.人格權人格權是指公民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所必須享有的民事權利。人格權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自由權等。
在上述權利中,只有自由權是隨享有者的死亡而消滅的權利。
生命健康權是盡管也是不可保留的權利,因為逝者既無生命也無健康。但是逝者卻享有自己遺體的完整權。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得任意對自己的遺體進行解剖和破壞。否則會被認為是犯了侮屍罪。
另外壹些人格權,如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和肖像權則是完全不消滅而永遠享有的。
2.身份權身份權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民事權利。也是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身份權並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權主要包括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以及監護權、親屬權等。
身份權中的監護權是隨享有者死亡而立即消滅的權利。其他的身份權則永不消滅或在壹段時間內不消滅。
親屬關系是人的基本社會關系。親屬關系的構成有兩種情況,壹種是由血緣關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如父子關系、母子關系、姑侄關系等。這種親屬關系關不隨親屬關系人的死亡而中止。是壹種永恒的親屬關系。另壹種親屬關系是由於婚姻的締結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如婆媳關系、姑嫂關系等。這種親屬關系因婚姻中壹方的死亡而消滅。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壹方死亡的,婚姻關系即告中止。也正是由於婚姻關系的結束,由此而帶來的親屬關系也告結束,即親屬權利的結束。
知識產權是所有者身份是以著作權人、發明人、專利所有人等出現的身份權利。這種身份權的保留時間是同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期相壹致的。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國家對著作權的保護期是作者逝世後的50年。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這就是說,著作權人在其逝世後的50年內,仍享有著作權人的身份;而發明專利的享有人,在20年內(自法律認定之日起),不論享有人是否死亡,都繼續享有這壹身份。
(二)個人財產的處分權
公民對個人合法財產的處分權是法律規定的權利。對個人財產的處分是壹種單方面的個人行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另的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除外)。但對於逝者來說,這項權利的實施主要體現在對自己遺產的處分上。
對自己遺產的處分是壹個非常特殊的財產處分問題,我國專門制定了《繼承法》來規範這種行為。說其特殊是在於,遺產的處分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進行的民事活動,而被繼承人又是自己生前以遺囑的形式宣布自己財產處分方式方法的單方面規定。這種單方面宣告的行為,只有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
(三)特殊合同的執行權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面當事人之間的行為。但由於壹方當事人去逝,會造成合同無法實際履行而被中止。如勞務合同會因為提供勞務服務的壹方當事人死亡而無法執行。
但是,也有壹些特殊的合同不受此限。這類特殊的合同體現在逝者生前與自然人或法人訂立的關於自己遺體的處理方式和為自己組織喪葬儀式的合同。這類合同生效的前提是逝者死亡的事實發生。逝者沒有死亡這個合同是不會執行的,只有逝者死亡事實發生了,這個合同才能被履行。這類合同的執行人是逝者的對方當事人。
關於逝者對自己遺體的處分問題,法學界有不同的意見。因為活著的生人是不會處分自己的身體的,也不會讓別人來處分自己的身體。這種出現了遺體是人還是物的爭論。綜合目前的觀念,在處分自己遺體方面,多數人認為遺體具有物權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