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在認定馳名商標時,壹般有以下重要的通用衡量指標:
(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潛在消費者;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渠道;
(3)該商標使用的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在聲稱享有馳名商標保護的地域及其領域中的市場份額。
在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也提供了壹套關於商標享有較高聲譽和為公眾所熟知的識別指標,包括:
(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和銷售區域;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及其在國內同行業中的排名;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或者地區的銷售量和銷售區域;
(四)商標廣告;
(五)該商標的最早使用和連續使用時間;
(六)該商標在中國和外國或者地區的註冊情況;
(七)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文件。
此外,在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商標法修訂草案中,明確提出了馳名商標法律認定的基本標準,並提出以下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以下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的使用期限;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使商標出名的其他因素。?
相比較而言,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指標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TRIPS協定》更具體、更微觀,門檻也相對較高,這說明我國在馳名商標的認定上已經達到了國際標準。當然,這個指標體系也存在壹些缺陷。從可操作性來看,系統只設置評價指標,不建立評價標準。根據某壹指標,沒有具體的衡量方法,缺乏更明確的量化內容,勢必給馳名商標認定的隨意性留下很大空間,反映出馳名商標認定行政行為的透明度仍然較差。當然,這個管理辦法最大的特點不是建立評價指標體系,而是硬性規定,也可以說是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前提。即如果沒有被國家工商總局按照這個評價指標體系認定,就不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更不能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因為壹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其後續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力度將遠大於普通商標。
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