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程序 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壹般要經以下步驟: 第壹步:咨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及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特別提請註意: 1.申請人應當向具有登記管轄權的名稱登記機關申請名稱核準登記。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後,申請人不得跨地域或跨級別向其他登記機關申請設立(變更)登記註冊。 2.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在取得名稱預先核準後憑核準的名稱報送批準。在登記註冊時應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準文件。 3.名稱預先核準時不審查投資人資格和企業設立條件,投資人資格和企業設立條件在企業登記時審查。 有關投資人資格請參閱本告知單關於股東(出資人)投資資格的有關規定。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 《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 有以下情況之壹的,除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外,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證件: ①使用自然人姓名(該自然人應當是投資人)作字號的應當提交該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該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權(許可)文件。需要註意的是,所用投資人姓名如與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老壹輩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為字號使用。 ②在同壹行業內申請使用相同字號的應當由字號所有權人出具授權(許可)文件以及加蓋其印章的執照復印件。 授權(許可)的名稱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引起誤解。 ③商標註冊人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中的文字作為名稱字號的應當提交商標所有權人出具的授權(許可)文件、商標註冊證書(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蓋商標註冊權人印章的復印件)以及商標所有權人的資格證明(商標所有權人為經濟組織的,需在資格證明上加蓋經濟組織公章;商標所有權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該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④外商投資企業在名稱中使用與外國(地區)投資人相同字號(英文字母)的應當提交該外國(地區)投資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⑤申請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的,應當提交《企業集團登記證》。 ⑥使用外文譯音作字號、字號有其他含義或者使用新興行業表述用語的應當在申請書“備註說明”欄目中作出解釋說明並提交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⑦名稱中使用“中關村”字詞的,應當出具“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意見。 ⑧名稱中使用“北京商務中心區”字詞的,應當取得“北京商務中心區管理委員會”的批準。 選擇住所(經營場所)時應註意: 1、《房屋所有權證》應載明“房屋用途”,未記載“房屋用途”的,還應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2、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提交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和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備案表》。《通知書》、《備案表》中記載的建設單位與產權單位不壹致的,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和《竣工驗收備案表》的,住所(經營場所)位於城鎮地區的,應提交區縣人民政府或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記載房屋權屬、房屋用途等內容,並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於違法建設。住所(經營場所)位於農村地區的,應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記載房屋權屬、房屋用途等內容,並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於違法建設。 3、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門管理的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的,按以下規定提交證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不屬於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不屬於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不屬於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房屋用途、不屬於違法建設,同時應明確不在鐵路兩側100米範圍內。 (5)使用未來科技城內的房屋,以及經國務院、市政府批準建設的開發區(科技園區、保稅區)內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各園區管委會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不屬於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以下特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使用武警部隊房地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武警部隊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核發的《武警部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武警部隊房產承租人轉租房產的,新承租人應提交武警部隊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核發給承租人的《武警部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以及武警房屋出租管理部門的證明。 (3)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範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5)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於違法建設。 (6)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頁中“產權人證明”欄應由市郵政管理局蓋章,並提交市或區縣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備案證明復印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於違法建設。 (7)在已經登記註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並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將住宅樓內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並按以下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1)將住宅樓內的居住用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2)將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改變為 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於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應提交鄉、鎮政府出具的同意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住宅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制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汙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6、根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使用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該境外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出租等相關業務。但出租的房屋屬於在《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實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機構或個人在我市購買的,如出租面積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辦理登記註冊;出租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機構和個人應成立相應的物業經營企業,並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等業務,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加蓋印章的物業經營企業執照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業務的委托書復印件辦理登記註冊。 境外機構和個人出租其購買的住宅的,除應參照上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1. 股東為自然人的,出具該人的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2.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壹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3. 股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公司的組織機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經理; 5.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將住宅樓內的居住用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受理審核時限 申請辦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備案,凡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並在5個工作日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 收費標準 公司設立登記收取登記費的標準:按註冊資本的0.8‰收取。 註冊成立有限公司程序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壹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壹步:咨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手續並到法定驗資機構辦理驗資手續(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還應辦理資產評估手續及財產轉移手續);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五步: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辦理名稱預先登記,請參看《壹次性告知單①--如何辦理名稱預先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 1) 《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 2) 《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 3) 《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夥人名錄》、 4) 《投資者註冊資本(註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 5) 《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6) 《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 7) 《企業住所證明》;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壹份,請全體股東親筆簽字;有法人股東的,要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股東資格證明; 6、《指定(委托)書》; 7、《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8、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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