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姓名權,但基本屬於名譽權和榮譽權的範疇。《民法》第12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目前,我國並沒有關於筆名保護的明確規定,因為文字不是需要特殊保護的,筆名作為文字的組合,是壹個身份的象征,雖然具有壹定獨特性,但卻沒有著作權,所以,在現有條件下,壹樣的筆名就很可能被多人同時使用了,作為商標被使用也是法律許可的。
無論是商標法還是著作權法,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下,筆名被註冊成商標後,原使用者很難取回筆名。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壹些知名作家的筆名被搶註後得到保護的案例,但這些作家基本都是知名度高,社會影響大的著名作家。他們的筆名已經成為壹種文化符號,如果這些筆名被註冊為了商標,不利於文化事業的發展,在商標公示階段,壹般會被制止。
壹、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制止該商標的註冊。
二、到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將自己的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將本名和筆名進行***同登記,以自己的筆名已經登記為由對抗惡意註冊。
三、如果筆名不是被惡意搶註,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協商,看能否買回筆名的商標權,自己成為筆名商標的所有者。
其次,如果作家認為自己的筆名具有價值,除了在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做作品著作權登記外,亦可自己先行將筆名註冊為商標,這樣的保護力度會更大。
鑒於筆名的特殊性,希望廣大作家能從多方面考慮,特別是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要多提出符合自己利益的要求。(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