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宣傳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采購指南》(2004年版,以下簡稱《采購指南》)第1.3段提到“公開競爭是有效公共采購的基礎”,公開競爭的前提是相關信息必須公開。
1,招投標活動信息要公開。
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公共媒體發布招標公告,需要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和投標邀請書應當包含壹般能夠滿足潛在投標人決定是否參加投標競爭需要的信息。
2、投標文件應完整。
招標文件應當包含投標人進行投標決策和投標準備所必需的信息,以及保證招標過程公開透明的其他相關信息。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完整的招標文件的目的是保證企業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來決定是否投標某壹具體合同以及如何投標。
3.開標應當公開進行。
開標程序應當公開,所有投標人或其代表均可參加開標;投標文件應當當眾拆封,當眾宣讀並記錄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等主要內容。
4.中標結果應當公開。
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未中標的投標人對招標活動和中標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質疑或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中標結果的公開,旨在保證中標企業有機會確認自己中標,落標企業有機會知道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被否決的原因,以便日後完善招標文件(好在目前壹些地區或行業在否決原因的公開方面做得比較好,比如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國電商務網公布的項目招標公示)。
為了確保披露的可操作性,應要求信息的披露符合全面性、真實性、合法性、最新性、可用性和易於解釋的標準。
5.對違法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公開。
公布投訴處理決定和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可以促進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規範招標投標當事人行為。
6.具體信息應保密。
為保證招標活動的公平、公正,相關具體信息應當保密。比如,招標項目有標底的,標底在開標前應當保密;潛在投標人的名稱和數量在開標前應當保密。例外的保密條款有利於保護和維持供應商之間的競爭,維護同壹家庭和公眾的利益。因此,依法保密與信息公開制度所追求的根本目標是壹致的,它們並不矛盾。
第二,公平
公平原則不僅適用於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也適用於投標人之間的平等競爭關系。要嚴格按照公開招標的條件和程序,平等對待每壹個投標人,不厚此薄彼。將公平原則細化為具有強制性和指導性的具體行為規則,有助於實現公平。
1,競價信息應該是壹樣的。
招標人向所有潛在投標人提供的招標信息,如公告、招標文件、澄清或補充文件、圖紙等資料應當壹致,不得向任何投標人透露標底或其他可能妨礙公平競爭的信息。
2、資格審查和復審程序應壹致。
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和投標文件的評審,應當采用相同的標準和程序,不得徇私舞弊。
3.招標文件中不得有歧視性條款。
招標文件的技術和質量要求應盡可能采用通用標準,不得以標明特定商標和專利的方式偏向某壹特定投標人,排斥其他投標人。
4、有關人員應按規定回避。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成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以便回避;
5、合同條款應該公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對於招標人和投標人來說,雙方在招標活動中地位平等,合同條款應當公平。任何壹方不得向另壹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也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第三,正義
正義原則不同於公正原則,它調整的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調整的是壹方與另壹方的權利和義務,強調的是壹方要與另壹方保持相等的距離。
1.投標人不得因地域因素受到歧視。
為保證招標活動的公正性,不得因投標人的所有制、註冊地、隸屬關系等因素對其進行歧視。
2.資格審查和評標標準不得重復使用。
招標過程按資格審查方式可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無論資格預審還是資格後審,資格審查中使用的標準在評標階段不得重復使用。如果在評標階段重用資格審查標準,會使有豐富經驗或財力或人員優勢的企業容易中標;資格審查階段采用評標標準時,具有投標資格的企業將被拒絕。
3.公正的評價
評標是招投標的關鍵環節之壹。評估不僅要保密,還要公正。在評標過程中,評委,尤其是招標人代表,必須公正、實事求是,對所有投標人壹視同仁。招標人代表不得借機進行個人主觀判斷,並以各種方式將其個人意見傳遞給其他評委。招標人代表應體現組織評標工作的真實意義,帶頭發揮公正作用。同時,防止其他評委在評審過程中以不正確或片面的個人觀點影響其他評委。
4.評標標準應盡可能量化。
招標文件的評標標準應盡可能量化,所有投標應嚴格按照既定的評標程序進行評審。所有評委的個人意見應充分體現在各自的評分表中,並根據既定的評標標準確定中標人。
5.避免以公平代替正義。
已經對如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做了簡要說明,但在實際工作中要註意避免以公平代替公正。
如前所述,公平的概念側重於“同壹尺度”,不具有明顯的價值取向,但強調客觀性,具有明顯的工具色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不把正義作為基本的價值取向,而是公平地行使正義的職能,那麽此時的公平就很容易從屬於以完全市場經濟為導向的做法,從而放大或擴大市場經濟的固有缺陷,這有利於經驗豐富或財力或人員優勢的企業,但對相反者非常不利,例如。
5.1例1: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等級未明確承包範圍。
工信部發布的通知(修訂版2012)從綜合條件、財務狀況、信譽、業績、管理能力、技術實力、人才實力等方面規定了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的資質等級,但通知有所不同。實踐中,小型項目也要求潛在投標人具備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壹級資質。這種做法雖然符合公平的要求,但不符合公平的要求。
5.2例2:施工企業承接的交叉資質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規定了企業需要的財務狀況、業績、設備、人才實力等,也明確規定了不同等級企業的承包工程範圍。以承包工程範圍為例:壹級企業可承擔各種地基與基礎工程的施工,用數學符號表示為(0,∞);二級企業可承擔工程造價654.38+000萬元及以下的各類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用數學符號表示為(0.1000);三級企業可承擔工程造價300萬元及以下的各類地基與基礎工程的施工,用數學符號表示為(0,300)。顯然,二級企業可以在(0,300)範圍內公平占有三級企業工程造價的市場份額,壹級企業可以在(300,1000)範圍內公平占有二級企業工程造價的市場份額,三級企業在(0,300)範圍內公平占有工程造價的市場份額,使得壹級企業始終處於優勢。
以上兩個例子反映出有些現象是公平的但卻是不公平的,要避免以公平代替正義。因此,需要把高資質企業所占據的市場份額,從低資質企業還給低資質企業。變更後,壹、二、三級企業的工程承包範圍分別用數學符號表示為:壹級企業(1200,∞)和二級企業(300,1000)。
只有把公正而不是公平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價值取向,才能有效防止市場經濟的內在缺陷。只有以正義為基本價值取向,遵循正義的四個基本規則,即保障社會成員生存底線和基本尊嚴的規則、機會均等的規則、按貢獻分配的規則和社會調節的規則,才能消除市場經濟的內在缺陷,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經濟的積極作用。如果這樣,既能使社會充滿活力,又能使社會保持安全運行和健康發展的狀態,不斷提高社會的整體素質。
啟發
在招投標活動中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是前提,公平是工具,公正是目標。只有把這三個原則有機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實現三公原則。
(轉自張文明,有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