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規定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這項規定的主旨是為了整合商標資源,把那些已經不使用的廢棄商標清理出註冊商標的隊伍,為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鋪平道路,並以此督促商標註冊人及時、合理地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防止商標資源的浪費。
二、法律程序
撤銷申請人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有兩種方式,即直接向商標局遞交《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及其它相關材料或者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中介組織代理申請。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必須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文件後首先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向申請人發出《撤銷申請補正通知書》,要求限期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齊備且申請文件的填寫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並向被申請商標的註冊人發出《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要求其在兩個月內提交在所要求的連續三年期限內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如果註冊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答辯材料及使用證據材料,商標局依法對該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如果證據充分,能夠證明該商標在該三年內的使用情況,商標局做出維持該商標繼續有效的決定;如果證據不充分,則依法撤銷該該註冊商標。
三、法律救濟程序
註冊商標被商標局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撤銷,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銷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四、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據
從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案件中決定壹個註冊商標命運的關鍵是使用證據的充分與否。
(壹)什麽是註冊商標的使用?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從本質上講,商標的使用應該是具有商業意義的使用,因此企業單純的商標註冊信息公布或者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所作的權利聲明不應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只有在實際的商品、服務交易中產生的使用證據材料才具有證明力。
(二)充分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要滿足哪些條件?
商標的使用證據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第壹、證據材料上要有被申請商標的標識。否則,不能證明被申請商標的使用情況。第二、證據材料上要能夠顯示出被申請商標的使用者。通常情況下,商標的使用者應該是被申請商標的註冊人。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也視為商標註冊人的使用,但應明確反映出商標註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許可使用關系。第三、證據材料反映出的必須是將該商標使用於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第四、證據材料必須是在所要求的連續三年期間內產生的,即從申請撤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例如,如果撤銷申請日是2004年3月24日,則連續三年期間就是指從2001年3月24日至2004年3月23日。這就要求被申請商標必須是經核準註冊滿三年的有效註冊商標。第五、證據材料必須是原件或者經過公證的復印件。否則,不具有證明力。證據材料如果是外文的,主要部分需要翻譯成中文。
(三)哪些材料可以作為商標的使用證據?商標註冊人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如何保留商標的使用證據呢?
以下幾種材料是比較常見的商標使用證據:
1、發票:發票作為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壹種書面證明,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真實有效的商品銷售發票或服務提供發票可以有力地證明註冊商標的使用情況。然而,很多企業在開具發票時只填寫商品或服務名稱而不填寫商標名稱或者簡寫商標名稱,例如,五個字的註冊商標只寫三個字。這樣的發票與註冊商標沒有任何聯系,不能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因而不能作為充分有效的使用證據。因此,商標註冊人應該規範發票的開具和保管,在填寫商品、服務名稱的同時認真填寫商標名稱,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證據。另外,相對於以手工方式開具的發票,由稅控裝置打印的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其管理和使用更加嚴格和規範,因而更具有證明力。
2、合同(或協議):合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但是,很多合同(或協議)條款看似嚴謹,商標標識卻不明顯。特別是壹些服務協議,根本就沒有標註商標,不能作為有效使用證據。因此在訂立合同、簽訂協議時壹定要明確標註商標,最好能寫上註冊商標的名稱和註冊號,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證據。
3、廣告物品:廣告包括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各種媒體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廣告。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商品、服務的壹種重要方式,商標的標識多處於廣告的顯著位置,是壹種很好的證據材料。但是壹些廣告發布方式,例如電視廣告、戶外廣告等,由於不能提供廣告發布的時間信息而難以作為直接證據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報紙、雜誌、各種會議、博覽會、商品交易會等的宣傳廣告由於能夠很好地提供時間、商標標識等重要信息,是更為直接有力的證據。
4、包裝物:包裝物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單純的包裝物或容器由於難以確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很難作為直接證據被采用,因此還需要其它證據進行佐證。
5、產品檢驗報告:由上級質量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的產品檢驗報告,其手續嚴格,報告各項內容標註清晰,是壹種很好的商標使用證據。
6、商標印制證明材料:商標印制是商標使用的前提條件,因此商標印制的證明材料也是壹種證明商標使用的有力證據。但是在實際案例中,很多企業直接提供壹些商標標識實物,而提供不出印制這些商標標識的證明材料。這些商標標識實物由於無法確認其印制和使用的具體時間而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予以采信。因此企業在印制商標時壹定要選擇信譽好、經營範圍包括“商標標識印制”的印刷企業。這樣的印刷企業對於商標印制都有著完善的管理制度,對印制的時間、商標名稱、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記和保管記錄,開具發票、訂立合同也比較規範,可以為商標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證據。
其他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的材料還包括產品說明書、商品進出LI檢驗檢疫證明、產品報關單等。但是所有上述單壹的材料都未必能夠充分證明壹個商標的使用情況,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種證據材料相互印證,相互關聯,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才能充分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因此商標註冊人在進行答辯時應盡可能多的提供各種證據材料,以保證證據的充分、有效。
五、嚴格遵守《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規範商標註冊和使用行為
規範商標註冊和使用行為《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規定,也是我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核心,因此,廣大的商標註冊人應該認真學習並嚴格遵守《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合理合法地使用註冊商標。那麽,在日常的商業活動中,除了註意保留商標的使用證據外,還有哪些方面值得特別註意呢?
(壹)把好商標申請註冊關。
我國是《尼斯協定》成員國,我國的商標申請和註冊是按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來進行的。但是,不少申請人對屬於不同類別和類似群組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差異還不太清楚,比如商品果凍、果凍(糖果)分別屬於第29類和第30類,商品金屬建築材料、非金屬建築材料分別屬於第6類和第19類等。商標申請人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壹定要仔細研究商品、服務分類,根據自己的經營範圍和發展前景來提出註冊申請,以防錯類註冊。否則,等待壹年多甚至更長時間得到的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服務項目並不是自己生產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這樣的商標壹旦被提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程序,就極有可能被撤銷,商標註冊人苦心經營多年的成果也就付之東流了。
(二)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要簽訂使用許可協議並報商標局備案。
很多商標註冊人在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時不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協議,更不報商標局備案,特別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集團公司和分公司之間,往往認為是壹家人好說話而不嚴格履行法律手續。這樣,壹旦商標被提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程序,由於商標使用者與商標註冊人不壹致,商標註冊人無法證明自己對註冊商標的使用,就會導致正在使用的註冊商標被撤銷,給自己造成巨大損失。
(三)及時辦理註冊商標的變名、變址和轉讓手續。
隨著我國經濟市場化、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企業面對的市場競爭環境瞬息萬變,企業名稱和地址時有變化,商標權利的移轉也很頻繁。但是很多商標註冊人卻疏於辦理變名、變址和轉讓手續,結果壹旦商標被提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程序,答辯通知無法寄達商標所有人,造成沒有答辯或者答辯超期,或者答辯主體錯誤,答辯不力,造成正在使用的註冊商標被撤銷,企業的無形資產遭遇縮水。
(四)受讓商標前要明確商標的權利狀態。
有壹些多年不用的註冊商標被提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程序後,商標註冊人為轉嫁損失,往往隱瞞真相,將該商標進行轉讓。受讓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花錢買來的商標往往還沒有來得及使用或剛剛開始使用就被撤銷,給自己帶來難以挽回的損失。因此在進行商標轉讓前,受讓人壹定要了解清楚該商標的權利狀態,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商標專用權喪失的確權案件等,以免造成額外的損失。
(五)珍視註冊商標,及時進行轉讓。
由於商場風雲變幻莫測,很多商標在註冊以後由於種種原因並沒有被使用。在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時,很多國有企業在實施兼並、轉制和改制的過程中,閑置或放棄了許多具有很高市場價值的註冊商標,非常可惜。作為商標所有人,壹定要珍惜自己的註冊商標,重視商標作為無形資產所擁有的價值,特別是那些經營不善瀕於破產的企業,及時將不用的註冊商標進行轉讓,壹方面可以使商標無形資產的價值得到兌現,另壹方面也能讓瀕於消亡的註冊商標起死回生,防止商標資源的浪費。
(六)委托優秀的商標代理組織進行答辯。
作為壹個法制還不夠完善的發展中國家,我國全民法律意識還有待提高,全民法律知識水平還很有限,很多企業沒有專門的法律部門和法律顧問,不知道怎麽進行有效的答辯。很多企業即使在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也不知道提交什麽樣的材料才能證明自己的使用行為,往往提供了壹堆資料卻沒有壹件是有效的證據。因此,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企業最好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代為答辯。另外,在我國降低了商標代理組織的市場準入門檻之後,商標代理組織數量急劇增長。少部分商標代理人素質不高,水平有限,難以幫助商標註冊人進行有效的答辯,損害了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因此,商標註冊人在選擇代理組織時,壹定要選擇信譽好、水平高的代理人,以確保答辯的質量和水平。
六、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當然,並不是所有沒有使用的註冊商標被提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程序後都會被撤銷。如果註冊人能夠說明該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該商標可以被維持有效。那麽,什麽是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呢?壹般來說,由於來自企業外部的不可抗力造成企業無法使用註冊商標的可構成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例如:政府制定的某些限制政策導致企業無法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等,可以構成該商標不被使用的正當理由。但是說明該理由時也必須提供該理由成立的充分證據。否則,該理由不能成立。以上是對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撤銷程序的淺顯介紹,希望能對廣大的商標註冊人在如何使用和保護自己的註冊商標方面有所幫助,使註冊商標更好地發揮作為商戰利器的巨大作用,為商標註冊人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同時也使我國的商標資源得到更為充分合理的利用,減少商標資源的浪費。
由此可見:註冊商標應當連續使用,如果註冊商標已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上述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從本質上說,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具有商業意義的使用。單純的商標註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所作的權利聲明,不應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
上述所指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時間的審查,是從商標局收到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標註冊人在其註冊商標被人以“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後才開始使用的,其使用行為無效。
商標局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撤銷申請後,商標局將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供該商標在上述三年時間內的使用證據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據或者證據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對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決定維持商標局撤銷決定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標代理委托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需提供蓋有申請人章戳的委托書。大陸以外地區的申請人要在中國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必須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進行;
2、《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委托代理機構申請註冊的,由代理機構制作;
3、被提撤銷註冊商標的《商標公告》復印件;以及對被撤銷商標使用情況的說明。
轉載:/content/16/0224/09/30859114_5368629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