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傳統文化保護的問題上,我國政府並非無所作為,逐步嘗試著對民間文藝、傳統知識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收集、整理、保存、記錄等單純的行政保護。而傳統文化則沈睡於政府的“搖籃”中……
直至“花木蘭”到好萊塢拍電影,“孫悟空”到日本玩遊戲,中國傳統文化才如夢初醒:在發覺自身所蘊含的巨大商業價值的同時,痛感中了發達國家設下的“國際圈套”,反省現行文化保護與利用機制的缺陷。
傳統文化是知識創新的源泉,並借助知識產品的形式得以流傳。發達國家傳統文化資源貧乏,但創新能力強,知識產品豐富,掌控著全球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文化朝陽產業。由於這些產業的發展得益於高強度的知識產權保護,發達國家在其主導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致力於維系“知識產品”之“流”,而放任汙染傳統文化之“源”,形成了“知識產權保護創新成果不保護智力源泉”的國際規則。在這壹“幌子”下,智力源泉悄然地從東方流向西方,文化也從傳統走向了現代。然而,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依然蒙在鼓裏,認為山歌只能唱在山裏,三國僅僅分在書裏,基因不過附於身體,有何商業利益可言?在文化民間傳承缺乏激勵機制的情況下,政府才不得不挺身而出,充當壹回“文明使者”。只可惜,在崇尚GDP數值的官場,“文明使者”的歷史光環再夠顯耀,也不會是政績工程,政府在保護傳統文化的經費預算中顯得相當理性。如此壹來,知識產品之“流”沒有截取,傳統文化之“源”也未能守住。
必須看到,傳統文化的“固源”需要行政之力,更要利益之油。文化之水源於民眾,流於民間,唯有以利益驅動形成眾人合力,方能實現井噴。換言之,借民眾之力,實現傳統文化的保護,有賴於合理的利益激勵,建立知識財產權人與民間文藝傳承人、傳統文化資源持有人之間的惠益分享機制勢在必行。事實上,國家版權局早在1992年即開始著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的立法調研工作,並於1996年形成第壹稿,但是由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集體性、地域性、世代流傳性等特點,利益合理分配存有困難,立法工作面臨巨大挑戰。該條例雖反復修改,幾經催生,仍處於難產狀態,其出生之日,值得我們期待。與此同時,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不應再入發達國家的“國際圈套”,無滴水之恩,卻湧泉相報。在相關國際公約的締結過程中,要敢於爭奪話語權,推行惠益分享制度,防止文化之“源”的無謂流失。
在傳統文化“固源”的基礎上,要進行合理的“分流”。與“固源”旨在保護不同,“分流”著重於傳統文化的開發利用。各級政府應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實施為契機,制定和實施本地區的知識產權戰略,推行傳統文化振興戰略。采取積極的文化政策、財政政策和產業政策等,鼓勵自主文化創新,形成強勢的知識產權,實現民族文化的產業化,最終改變知識產品之“流”的“東”、“西”方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