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要說明註冊商標不再使用的,註冊人應及時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二、辦理途徑申請註銷註冊商標有兩條途徑:(壹)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三、辦理步驟(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壹欄中。(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四、申請書件的準備申請註銷註冊商標的,應提交以下書件:1、商標註銷申請書。商標註銷申請書應打字或印刷;申請部分註銷的,應填寫申請註銷的商品或服務項目;2、交回原《商標註冊證》;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4、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五、註意事項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於聯系。2、註銷註冊商標的申請人必須是註冊商標的註冊人。3、註銷註冊商標不需繳納費用。4、不能上繳《商標註冊證》的,應說明原因。5、註冊人名義已發生變更的,在申請註銷時應提供工商登記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6、申請人如需受理通知書,應向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員說明,到申請受理處開具受理通知書。7、如經審查後申請書件被退回要求補正的,申請人應按補正通知書的規定予以補正,並將原申請書補正後交回商標註冊大廳或郵寄給商標局。8、註銷註冊商標的申請被核準後,發給申請人核準註銷通知,並刊登商標公告;申請部分註銷的,將重新核發《商標註冊證》。六、特別聲明(壹)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二)以上內容於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壹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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