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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標註汽車產品外部標識

壹、標識的標註(壹)根據《汽車產品外部標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產汽車在車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當至少裝置壹個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標。(二)國產乘用車、商用車、掛車在車身尾部顯著位置(在保險杠之上的後部車身表面)上,應標註汽車生產企業名稱、商品商標、車型名稱等。如果標註商品圖形商標,則應標註於車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間位置(車身尾部帶備用輪胎架或車身後部左右開門的車輛除外)。汽車生產企業的合資各方如將各自中文漢字名稱的簡稱進行組合或將各自註冊的漢字商標進行組合標註的,可不再標註生產企業名稱。(三)采用外購底盤的專用車應保留原底盤的商品商標、生產企業名稱等,同時還應標註專用車生產企業的名稱、商品商標、車型名稱等信息。(四)汽車零部件產品應標註生產企業商品商標或企業名稱,具體標註方式由企業自行決定。二、標識的要求(壹)汽車生產企業名稱必須采用中文漢字標註。車長超過4.2m的車型,其中文漢字高度不得低於25mm,車長不超過4.2m的車型,其中文漢字高度不得低於20mm。生產企業名稱和商品文字商標必須采用同壹材料標註。(二)車型名稱可以采用中文漢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於15mm。(三)汽車產品外部標識標註的內容應當與車輛產品標牌、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文件標註的內容壹致。(四)乘用車、商用車車身的前部和尾部標識中,汽車生產企業名稱、商品商標、車型名稱等應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噴塗方式和不幹膠粘貼方式。(“永久保持”是指在產品使用壽命時間內不允許老化和自然脫落。)註:以上規定僅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生產的面向國內市場銷售的汽車,對在中國境內生產的面向國外市場的汽車和進口汽車不做統壹要求。以上所稱“汽車產品外部標識”是指註冊商品商標、生產企業名稱、商品產地、車型名稱及型號、發動機排量、變速箱型式、驅動型式及反映車輛特征的其他標識。以上所稱“汽車生產企業名稱”是指汽車生產企業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汽車生產企業《公告》名稱。具體標註時,既可以采用企業全稱,也可以采用企業簡稱,當采用企業簡稱時應在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時備案。國內汽車生產企業(集團)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的要求標註企業名稱或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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