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第三條 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新、有效運用、科學管理、優化服務、嚴格保護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知識產權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推動解決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和專家庫,為知識產權工作提供咨詢、論證等服務。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定期發布全市知識產權白皮書。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文化、農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
發改、教育、科技、工信、司法行政、財政、商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知識產權發展保護機構配合其主管部門開展知識產權促進、保護和公***管理等事務性工作。第七條 構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新型智庫、服務機構等多方參與的知識產權治理體系,增強全社會促進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良好環境。
行業協會、商會、知識產權聯盟等應當在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行業自律自治,提升自我保護能力,健全知識產權信息溝通機制。
鼓勵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第八條 加強與閩西南協同發展區、對口支援地區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建立閩西南協同發展區知識產權案件移送、聯合調查等執法協作機制,促進資源***享和信息整合。
支持兩岸知識產權經濟發展,完善兩岸知識產權聯盟工作機制,開展兩岸知識產權金融合作,支持臺灣地區民間資本和機構參與知識產權基金投資、知識產權運營等活動。
推動“壹帶壹路”知識產權經濟協作發展,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交流合作。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支持性政策,激發創新活力,營造鼓勵改革創新的良好氛圍。
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改革創新中,對於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依規、旨在推動工作的失誤,且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關行政責任;相關主體受到追責時可以提出免責申請。第十條 鼓勵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廈門片區在知識產權體制機制、政策措施、公***服務、對臺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試,並適時在全市推廣。第二章 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第十壹條 建立健全激勵保障機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文化、貿易、人才等政策措施,促進和支持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相關活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專項資金的,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予以獎勵。專利獎評選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專利獎的,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第十四條 轉讓、許可使用知識產權所得,以及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第十五條 鼓勵知識產權投資引導資金和基金支持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知識產權產業化項目。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模式,建立適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特點的評價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信貸支持,完善知識產權融資風險預防、風險分擔機制以及知識產權評估、質押財產處置機制。
創新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模式,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涉及知識產權的新產品,推動創建兩岸知識產權相關金融機構,為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和交易運營提供資本供給和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