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山西老陳醋原料種植、技術創新、品牌保護、市場營銷、人才培養、環境保護等方面提供公***服務和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山西老陳醋保護和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食醋行業組織,指導和支持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升服務能力。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組織和個人參與山西老陳醋保護工作,對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保護與發展第八條 山西老陳醋生產應當具備下列工藝特點:
(壹)以高粱、麩皮為主要原料,以大麥、豌豆、稻殼、谷殼為輔料;
(二)以大曲作為糖化發酵劑,經酒精發酵、高溫固態醋酸發酵、熏醅、淋醋,入缸或者池伏曬、撈冰陳釀等工藝釀造;
(三)陳釀期12個月以上;
(四)不使用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山西老陳醋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等的保護。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規範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鼓勵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應當向社會公開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並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管理。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未取得山西老陳醋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或者產品不符合山西老陳醋國家標準,使用山西老陳醋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或者“山西老陳醋”名稱;
(二)食醋產品包裝或者廣告宣傳所用文字、圖案等仿冒山西老陳醋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三)擅自在食醋產品上將與“山西老陳醋”名稱相同的標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容易導致混淆;
(四)在山西老陳醋產區外生產的食醋產品,使用山西老陳醋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或者“山西老陳醋”名稱;
(五)其他侵犯山西老陳醋知識產權的行為。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山西老陳醋傳統釀造技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鼓勵山西老陳醋釀造技藝的代表性傳承人通過收徒、技藝展示等方式,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山西老陳醋歷史文化、工藝特色、風味品質等的宣傳。
鼓勵和支持企業和個人建設各具特色的醋博園、醋博物館,對涉及山西老陳醋的飲食文化、民風民俗、故事傳說等進行搜集、整理,發展特色旅遊、特色餐飲等產業,傳播山西醋文化。第十三條 產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名品牌建設,鼓勵和支持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開展品牌宣傳,提升品牌知名度。
產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榮譽稱號的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或者獎勵。第十四條 鼓勵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參加國內外合作交流,開拓國內國際市場。第十五條 鼓勵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對傳統釀造技藝進行保護、發掘、整理,培養傳統釀造技藝人才。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置釀造相關專業,培養專業化人才。第十六條 支持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合作,增加研發投入,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及設備,多領域開發新產品。研究開發新產品的各項費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獲得國家和省質量獎、專利獎的產品和項目,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