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個體經營戶,是指依法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資本為私人所有,主要從事個體、個人合夥或者家庭勞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資產為私人所有,從業人員在8人以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第三條個體私營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各有關職能部門要依法支持、引導、監督和管理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第四條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是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導下,由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分別組成的社會團體,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責,維護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第五條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應當服從當地政府的領導,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第二章登記第六條申請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的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場地、技術等條件。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場地、技術等條件的,也可以申請自謀職業,開辦私營企業。第七條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從事農、林、牧、漁、工、商、建築、運輸、餐飲、服務、修理、科技開發、文化、教育、體育、醫療、旅遊、信息咨詢、經紀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具備資金、場地、技術等條件,經批準可以主營壹業、跨行業或綜合經營。第八條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專項審批和許可的特殊行業外,個體戶和私營企業可以直接登記註冊,無需前置審批。
從事經紀活動的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的登記,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私營企業按照行政區劃實行分級登記管理。上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委托其經營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實施監督管理。第十條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可以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自主選擇經營方式。
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可以與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的企業聯合經營或參與經營,可以租賃、承包和購買國有或集體企業。
個體經營戶、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與外國投資者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個體經營戶、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取得對外貿易進出口權,從事對外貿易。第十壹條個體、私營經營者不得以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名義登記註冊,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為個體、私營經營者申辦國有、集體企業出具證明。第三章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壹)財產所有權;
(二)註冊名稱的專用權;
(三)在批準的範圍內自主確定經營方式和品種;
(四)自主招聘和辭退員工;
(五)自主決定勞動報酬和收入分配;
(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確定產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七)申請並取得專利或者註冊商標專用權;
(八)訂立、變更和解除經濟合同;
(九)獲得獎勵和榮譽稱號的權利;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紀守法;
(二)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三)根據國家規定,私營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繳納規費;個體經營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手續費和管理費;
(四)明碼標價,亮照經營;
(五)向有關部門報送財務和統計報表;
(六)公平競爭,自覺維護消費者權益;
(7)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文明經商,禮貌待客;
(八)尊重職工的民主權利,改善勞動條件;
(九)履行合同,償還債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四條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不得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
(壹)國家禁止的生產經營行業和產品;
(二)走私販私;
(三)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哄擡物價,牟取暴利;
(四)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有毒有害食品及用品;
(五)印刷、銷售、播放、出租淫穢書刊、音像制品的;
(六)招用童工,虐待、侮辱員工或者脅迫員工從事賣淫、色情等違法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