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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撤銷三次後重新註冊有用嗎?

壹般來說,受理和撤回三項申請後,商標局會向商標持有人發出《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證明該商標正在被使用。通常情況下,如果我們能夠提供相關證據或者有理由不使用該商標,我們可以保留該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

需要延期的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國家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人撤銷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通知商標註冊人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或者不使用商標的正當理由。

如何提供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

1.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和標簽上粘貼商標。通過直接連接、雕刻、貼牌或編織商品附加標誌、產品說明書、小冊子、價目表等。

2.商標用於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發票、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單及其他與商品銷售有關的交易單據。

3、通過廣告牌、郵寄廣告或其他商標或商品廣告,廣播、電視、公開出版物等媒體使用商標。

4.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使用商標,包括印刷材料和其他商標提供的材料。

5.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商標使用形式。

需要註意的是,商標撤回回復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企業沒有及時提交審理證據,或者直接無視商標撤回回復,商標撤回的概率很大。因此,企業在保護商標權之前,必須對商標的撤回進行回復。

商標被註銷後,商標可以繼續申請,但除原商標所有人外,其他商標所有人也可以申請該商標,原商標所有人沒有申請優先權。還有壹點需要註意的是,自商標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銷申請不予核準。

所以,如果在商標被註銷後想重新獲得商標,就要註意商標被註銷的日期,並在商標到期後及時申請註冊,避免被他人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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