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常見原因:
1.由於商標查詢不利導致駁回現在很多商標註冊查詢工作都是商標代理機構完成的,商標代理機構的專業水平是不同的,如果遇到不專業或經驗少的代理機構,那麽查詢結果相對可信度是很低的。
2.由於違反強制規定導致駁回商標自身由於沒有顯著性、帶有誇張性宣傳、有不良影響等許多原因被駁回。
3、盲查期導致的駁回商標盲期是無法避免的,我國商標法會根據申請在先的原則來駁回後提出申請的商標。
申請註冊商標有以下條件:
1.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2.要對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
3.申請的商標要能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
4.商標要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復審意義:
1.復審是商標申請人在商標駁回後的救濟程序,在有在先案例與有充分的反駁理由的前提下不應輕易放棄。
2.部分案件的復審是拖延時間,例如對於壹些已經註銷或者無效的商標,由於有壹年的保護期還會對在後申請的商標有阻礙性,而復審可以把這些構成阻礙的商標采取拖延策略,超過壹年的時間即可突破這些商標的阻礙。
3.對於引證的近似商標需要進行詳細分析,包括商標持有人的情況,商標的使用情況等,視情況采取撤三或者無效措施,但撤三與無效的同時需要進行復審,否則有可能為他人做嫁衣,就算撤三與無效成功也不能保證沒有第三方比自己早重新申請該商標。
4.對於商標法絕對禁止的條款,復審的成功幾率並不大,對於該類型的商標也不應該申請註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