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異議復審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修訂)第三十三條對已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裁定。當事人對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壹旦異議申請得到支持,商標申請人提出異議審查,異議人可以在異議審查程序中進行“抗辯”,異議人有必要積極參與異議審查程序。1.事實和理由的闡述和證明;(2)對商標局支持的異議理由提交新的證據;(三)在異議程序中主張的,但不作為商標局裁定依據的其他理由;④異議程序中未主張的理由和證據。——異議復審程序與異議程序聯系不大,但商標評審委員會需要考慮異議程序的材料(尤其是異議復審被申請人未能答辯並提供證據)。目前在不予註冊復審程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訂)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商標局決定不予註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事實上,反對者已經被剝奪了答辯和申訴的權利,只能發表意見。《商標評審規則(2014修訂)》第二十壹條第二款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註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時,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並提出意見。這本書的題目是《原異議人參加不予註冊復審的意見》。這裏有幾個問題——但即使商標評審委員會不采納,也無權上訴:①異議人能否就商標局支持的異議理由提交新的證據?(2)異議人能否主張在異議程序中主張但未被商標局作為裁定依據的其他理由?(3)異議人能否提出異議程序中不主張的理由和證據?所以異議人實際上在拒絕註冊審核的程序中成了客人。即使輸了駁回註冊復審程序,再次提出駁回註冊申請也不受壹事不再理的限制(《商標評審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如果商標評審委員會因為異議人無權申訴而否定了上述問題的答案,那麽實際的非註冊審查程序和異議程序就變成了駁回和駁回審查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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