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條是在原《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基礎上修改的。原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壹)自行變更註冊商標的;(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標專家指出,這次修改,壹是將原來的責令商標局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的規定,改為先責令商標局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商標局將“撤銷其註冊商標”;二是刪除了原第三條關於‘註冊商標自行轉讓’的規定;第三,如果增加了‘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此外,原《商標法》第四十五條中“使用註冊商標的,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可以撤銷其註冊”的規定也被刪除。
根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撤銷註冊商標的條件是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註冊商標在使用過程中自行變更。依照本法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標識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本法禁止改變註冊商標而不重新申請註冊。二是變更註冊人姓名或地址。變更登記人的名稱或者地址屬於登記事項變更,應當提出變更申請。任何改變自身的行為都是本法所禁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三是變更其他登記事項,比如代理。第四,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法律會對其進行規範。第五,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將被撤銷。
根據不同情況,新商標法第49條也規定了不同的撤銷程序。因註冊事項變更被撤銷的商標,商標局應當先責令其限期改正。當事人在商標局規定的期限內未補正的,商標局應當主動撤銷其註冊商標。
責令限期改正是指商標局停止並糾正商標使用中的違法行為,即限制違法行為人在壹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使其行為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專家陳家金律師說。
對於通用名稱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對於被動撤銷,第四十九條也規定,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後,應當自收到撤銷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商標被撤銷後,其商標專用權不再存在。本案中,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不存在權利沖突,應當允許。但是,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畢竟以前被使用過,或多或少對市場有壹定的影響。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防止不必要的誤解和損失,有必要對壹定期限內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進行壹定的限制。因此,新《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的,壹年內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